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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政府以“涉密”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文品良律师助力破局,行政复议撤销不当答复!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已成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行政权力的重要制度。然而,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常以“国家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恒略律所文品良律师代理的一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取得成功,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知情权,彰显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法治原则。 案件简述:高铁项目征地,信息公开遇阻 2025年5…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已成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行政权力的重要制度。然而,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常以“国家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恒略律所文品良律师代理的一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取得成功,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知情权,彰显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法治原则。

案件简述:高铁项目征地,信息公开遇阻

2025年5月,年过六旬的刘淑芬因YC至PL高速铁路(F段)项目建设涉及自家土地,为明晰征收合法性、保障自身权益,委托我所文品良律师团队,向H市人民政府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包括项目征地公告、上级政府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等在内的七项关键政府信息。

同年7月,H市人民政府作出答复。对于最为关键的两项内容“上级政府征地批复”,答复直接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对于“征收土地公告”,则称因项目仍在履行报批手续,该信息不存在。

恒略律师认为该答复不完整且存在错误,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遂向当地A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答复书中关于上述两项内容的答复,并责令限期依法公开或书面说明该信息的生成时限及获取途径。

代理意见:

恒略律师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细致地整理和总结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及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针对市政府的答复理由,恒略律师认为,被申请人市政府应当拿出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撑起相应主张。

恒略律师指出,一、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第二项内容称上级政府征地批复为国家秘密,未提供证据和具体密级。根据相关法律,国家秘密的确定应有法定程序,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二、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第一项内容称“征收土地公告因项目正在履行征地报批手续故该信息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程序的重要环节,其生成具有法定性和必然性。被申请人未说明信息的具体生成时间和获取途径,答复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合理性。

综上,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复议结果:采纳律师观点,认定部分答复违法

A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案件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采纳了文品良律师的核心法律意见,作出如下审理认定:

本复议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第一、二项申请内容所作的答复是否合法。

1.关于征收土地公告的答复:经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间,YC至PL高速铁路(F段)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正在报批阶段,尚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交的第一项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内容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

2.关于上级政府征地批复的答复:复议机关明确指出H市政府主张该批复为国家秘密,却未向复议机关提交任何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无法证实该信息确属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的,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信息已依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因此,H市政府作出该部分不予公开的答复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X政依复〔2025〕X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申请内容的答复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政依复〔2025〕X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申请内容的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关于第二项申请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当行政相对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维护自身知情权。恒略律师在此提示,申请政府信息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履行公开义务。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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