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消防验收材料与现状使用性质不一致”,实质是登记用途、批准用途与实际使用状态三者之间的比对问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咨询时应先固定两件事:该厂房的用途与建筑面积以哪份文件为准;未经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是否已经过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核对顺序建议为:权属登记文件 → 规划与建设审批、竣工验收文件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文件 → 用途变更批准文件 →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以下规则适用于国有土地上、已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范围的房屋。
一、先确定“用途”以哪份文件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并明确:“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据此,咨询时应调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房屋登记簿查询记录,不能只看证书。消防验收材料反映的是建设时的设计与验收状态,登记簿反映登记用途,现场情况反映实际经营用途,三者分属不同事实层面,需要分别取证。同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核对各份文件的日期时,可参照该时点。
二、围绕“合法性认定”核对的文件分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四条要求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由此,材料不一致本身并不直接得出违法建筑或者不予补偿的结论,结论取决于主管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以及评估机构据以评估的登记用途。建议按下列分组整理:
| 文件组 | 具体材料 | 可核对的事项 |
|---|---|---|
| 权属与登记 | 不动产权证、房屋登记簿查询记录、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 登记用途、建筑面积、建成年份 |
| 规划与建设审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 厂房是否按批准的位置、层数、面积、用途建成 |
| 消防审批与验收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验收意见书;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及抽查记录;改建、扩建、装修的消防设计审查或备案文件 | 验收所对应的工程范围、使用性质、面积是否与现状一致 |
| 用途变更与临时使用 | 同意变更使用性质的批准文件、临时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及批准期限、租赁或合作经营合同中的用途约定 | 变更是否经批准、批准范围与期限 |
| 未经登记部分 | 征收部门的调查记录、认定与处理结果 | 该部分建筑是否纳入补偿范围 |
需要说明的是,消防技术标准与备案的具体执行要求,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咨询时可向当地主管部门核实其对本厂房的口径。
三、咨询前的整理方法与委托边界
建议按“同一处建筑、同一时间点、同一用途表述”分组,把每份文件对应的工程范围、批准用途、建筑面积、批准或验收日期列成对照表,注明原件来源(登记机构、规划许可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消防部门)与取得时间,仅有复印件的单独标注。这样可以帮助判断哪份文件对应现状的哪一部分建筑,避免用整栋厂房的验收材料说明局部加建。
咨询时可以与律所协商拟纳入服务范围的工作,例如材料梳理与对照、在认定环节提交书面意见、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行政复议或诉讼代理,并明确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与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应当分列,具体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如果厂房位于集体土地,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需另行核对征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材料,本次资料未涉及这部分内容,应单独核实后再作判断。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