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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环境污染侵权维权需要请律师吗,因果关系鉴定怎么启动?

是否需要请律师,取决于案件的事实结构、争议焦点以及当事人自己愿意承担的工作量。从本次可核对的依据看,民法典设定的是污染者的责任成立条件与赔偿范围,并未把聘请律师设为提出赔偿请求的前提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门槛较高,需要同时具备“违反法律规定”“故意”“造成严重后果”;存在第三人过错时,被侵权人可以在侵权人与第三人之间选择请…

是否需要请律师,取决于案件的事实结构、争议焦点以及当事人自己愿意承担的工作量。从本次可核对的依据看,民法典设定的是污染者的责任成立条件与赔偿范围,并未把聘请律师设为提出赔偿请求的前提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门槛较高,需要同时具备“违反法律规定”“故意”“造成严重后果”;存在第三人过错时,被侵权人可以在侵权人与第三人之间选择请求对象。因果关系鉴定如何启动,属于程序与举证安排的问题;本次资料未覆盖鉴定程序的具体条文,下文给出可以先行准备的核对事项,以及需要向审理法院和鉴定机构确认的内容。如需就委托范围、材料准备做一次沟通,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把“要不要请律师”拆成三个可判断的问题

1. 责任基础落在哪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两条的差别在于:一般侵权以过错为要件;法律另有规定推定过错时,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论过错均须担责的情形,以“法律规定”为前提。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一章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分配,需要按该章条文整体核对。本文可完整核对的是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该章其余条文未纳入本文范围,具体归责结论宜另行核对后再确定举证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2. 是否主张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按该条原文,请求惩罚性赔偿要同时落到三项事实: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造成了严重后果。三项条件缺一不可,且都需要证据支撑,其中“违反法律规定”指向具体的规范依据,“严重后果”需要损害程度的材料对应。是否把这一项纳入请求范围,直接影响举证工作量和材料准备方向,属于委托前值得单独确认的事项。

3. 责任主体是一个还是多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按该条,被侵权人对请求对象有选择空间;选择向侵权人请求后,侵权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多主体情形还要看诉讼结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这一条对“只起诉其中一家排放企业”的选择有直接后果,涉及是否追加、是否放弃部分请求的取舍。

另外,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同时界定了“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的范围。人身损害类后果的主体资格与请求范围,可以据此核对。

(该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发生后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有可能落入这一条的适用范围,材料整理时宜把损害发生前后的时间线一并固定。

二、因果关系鉴定:先明确“鉴什么”,再核对“怎么启动”

因果关系鉴定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污染行为—暴露途径—损害后果”这条链条以可检验的方式固定下来。在讨论启动程序之前,可以先按以下四组整理材料,这些整理用于帮助自己和承办人员看清争议焦点,属于建议性质,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 损害后果的固定: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财产损失的票据、影像资料、清点记录。这部分对应损害是否存在、程度如何。
  • 污染源与排放事实:排放口位置、生产经营项目、可观察到的排放影像、已有的检测或监测报告。这部分对应行为主体与排放事实。
  • 时空关联:排放与损害发生的时间对照、居住或耕作位置与污染源的方位距离、风向水流等自然条件。这部分对应暴露途径是否成立。
  • 主体材料: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材料及亲属关系材料,用于核对是否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界定的主体范围。

启动环节本身,包括由谁提出、向哪个机关提出、有无期限要求、鉴定机构如何选定、鉴定事项如何表述、费用如何预交,属于程序规则。本次资料未包含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中关于鉴定的条文,也不包含北京地方性特别规定,因此不作具体步骤和期限的结论。可行的做法是以审理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现行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为准逐项核对;在提出前就“鉴定事项如何表述”与承办人员沟通,因为鉴定事项的写法会直接影响鉴定意见能否对应双方争议的焦点。北京地区处理此类纠纷适用的实体规则与其他地区一致,涉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处理环节的具体要求,另行核对。

三、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能核对什么 对应的规范位置
污染源主体信息(名称、位置、排放口) 确定请求对象;是否存在第三人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检测或监测报告 排放事实、检测方法与出具方 责任成立的排放要件
病历、诊断、检查报告 损害是否存在及程度 司法解释第一条
损失票据、影像、清点记录 财产损失范围 赔偿范围
时间线对照表 排放与损害的时间关联 因果关系的事实基础
身份及亲属关系材料 是否属于赔偿权利人 司法解释第一条
已取得的行政机关处理或答复材料 排放事实的旁证 需与原件核对

清单的用途是分组核对,不是要求一次备齐;同一事项的材料建议保持主体、期间、来源一致,避免同一事实出现多个版本而无法对应。

四、费用与委托边界

律师服务费、诉讼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收取主体和计算方式不同,需要分别核对。本次资料未包含任何收费标准,本文不作金额说明,也不对北京地区的收费水平作判断。就委托本身,建议在书面约定中写清服务范围:是否包含鉴定事项的设计与沟通、是否包含一审之后的程序、材料由谁整理与提交、费用如何计算与支付。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综合来看,是否需要委托律师,落在三个具体判断上:责任基础落在过错、过错推定还是法律规定的无过错情形;是否主张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主体是一个还是多个、是否需要追加。因果关系鉴定的启动程序与期限,需以举证通知和现行程序规范为准。建议下一步核对的材料是:污染源主体信息、检测报告出具方与检测方法、损害与排放的时间关联证据、鉴定事项的表述草稿。就上述材料的整理与委托范围有疑问,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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