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条)。
建议核对在天津静海区就诊形成的病历资料复制件、实际形成日期与保管记录,并核对委托合同中对委托事项范围的书面约定。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九百一十九条至第九百二十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转载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官方全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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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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