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高空坠物致人损害,需要准备的材料集中在四组事实上:损害后果(伤情、医疗费、财物损失)、坠落物与楼体位置的对应关系、楼栋内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范围、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整栋楼住户排查责任的顺序,宜先从公安机关的调查记录入手,再结合坠落点、窗户朝向、楼层范围缩小“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最后由各住户分别提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材料。证据尚在固定阶段、需要就材料归类和调取顺序做初步沟通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分清适用哪一条:抛掷坠落物,还是搁置物、悬挂物脱落
这两种情形在举证责任上方向不同,直接决定材料准备的侧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一条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物,例如阳台花盆、空调外机、晾衣架、外墙构件、广告牌等。此时举证责任落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一方,他们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受害方需要做的是把坠落物与具体房屋、具体物的归属对应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则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条针对的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且具体侵权人一时难以确定的情形,责任形式是“补偿”,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且明确保留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空间。同条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职责。
上述两条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文原文可参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的民法典全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判断走哪条路径,可以先看坠落物本身:能不能指认到某一户的某一物件,能否查清该物的安装、使用、维护状态。指认得越具体,越接近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适用场景;指认不清、只能确定大致楼栋和高度范围的,才进入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排查逻辑。这一区分不是文字游戏,它决定了接下来是去调某户的安装维修记录,还是去调整栋楼的监控与门禁记录。
二、材料清单:按证明对象分组准备
材料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能回答具体问题。下表按“证明什么”分组,便于对照整理。
| 材料组 | 具体材料举例 | 能核对的问题 |
|---|---|---|
| 损害后果 | 就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记录、误工与护理证明、财物购置或维修凭证 | 损害是否真实发生、损失范围与金额如何计算 |
| 现场与物证 | 坠落物原物或其照片、落点位置照片、散落碎片、现场测量的楼体与落点水平距离 | 坠落物是什么、从哪个高度和方位坠落 |
| 时间地点 | 报警回执或受案记录、急救出车记录、照片拍摄时间信息、目击者联系方式 | 事发时间是否确定、与监控时间戳能否对应 |
| 楼栋与使用人信息 | 楼栋门牌、单元与楼层、窗户朝向、阳台与外挂设施位置、物业登记的使用人信息、出租与转租情况 | 哪些房屋在物理上可能对应坠落点、登记使用人与实际使用人是否一致 |
| 物业服务 | 日常巡查记录、警示标识设置情况、监控覆盖范围与保存周期、外墙与公共构件维修养护记录、此前同类投诉的处理记录 | 建筑物管理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
| 免责材料(住户视角) | 事发时不在现场的出行记录、门禁或电梯刷卡记录、单位考勤、异地消费或车票、房屋空置证明、窗户结构不能开启的照片 | 该住户是否属于“可能加害”范围、能否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
关于损失金额的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此处为概括表述,非逐字引用)。因此财物损失部分,购置发票、维修报价、事发时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资料,比事后自行估算更有核对价值。
三、整栋楼住户怎么排查:建议按五步推进
第一步,固定损害与坠落物的对应关系。在清理现场之前完成拍照、录像,保留坠落物原物,记录落点与楼体的水平距离和垂直投影位置。这一步决定了后续排查的起点高度和方位。
第二步,调取客观记录。电梯与楼道监控、单元门禁记录、车辆行车记录仪、周边商铺摄像头,都建议尽早联系保存。监控通常有覆盖周期,拖延可能导致记录灭失,这是一项时间上比较紧迫的整理工作。
第三步,依托公安机关的调查。依据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发生该类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报警记录与调查结论既是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后续民事程序中划分“可能加害”范围的基础材料。
第四步,划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这一步建议结合三项事实交叉比对:坠落物类型与重量所对应的可能高度、落点方位所对应的窗户或阳台朝向、事发时段该房屋是否有人使用。范围划定宜窄不宜宽,把物理上不可能对应的房屋先行排除,再对剩余房屋逐户核对登记使用人与实际使用人。需要注意,条文表述为“建筑物使用人”,业主与实际居住的承租人可能并不一致,这一层关系需要进一步核实。
第五步,逐户提交免责材料。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为住户保留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空间,可提交的材料包括事发时段不在现场的客观记录、房屋长期空置的证明、窗户或阳台结构上不具备坠落条件的说明等。这些材料的作用是把自己从补偿主体中排除,而非证明他人担责。
需要提醒的是,这类案件的排查对象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非整栋楼的全部住户。把全体住户一概列为责任主体,既不符合条文表述,也会让真正需要核查的方位线索被稀释。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其安全保障义务是独立的一条责任线索,巡查记录、警示标识、监控覆盖情况都应当单独调取,不与住户责任混同。
四、咨询与委托前的准备,以及费用边界
带着材料去咨询,效率取决于材料能不能支撑判断。建议提前做三件事:把上述材料按“损害—现场—楼栋—物业—免责”五组分类编号,形成一页纸的时间线;标注每一份材料的来源(自行拍摄、物业提供、公安机关出具),便于判断证明力;列出目前仍缺失的关键环节,例如监控是否已调取、坠落物是否已保全。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三类。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约定事项,服务范围(例如材料梳理、协助调取证据、发函沟通、诉讼代理)与计费方式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或法院收取的项目,具体数额以受理法院的通知和鉴定机构的报价为准,本文不提供具体金额。是否需要进行伤残鉴定、财物损失评估,同样需要结合伤情和损失情况另行核对。
五、几个容易出错的地方
只保留手机翻拍的照片而丢弃原始视频,会削弱时间与位置的对应关系;忽视门禁、电梯监控的保存周期,可能错过关键记录;把“补偿”与“赔偿”混用,会误读条文对可能加害使用人的责任定位;在未区分坠落物性质的情况下直接按整栋楼分摊,会偏离第一部分的路径判断。这些都属于材料整理层面的问题,及早纠正比事后补正更省力。
本文所列材料清单与排查顺序,最终仍需结合坠落物的具体性质、楼栋结构与监控覆盖情况、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逐项核对,免责材料能否成立也取决于具体事实。需要就本案的材料归类、委托范围与费用安排做进一步沟通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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