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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征收补偿律师委托流程:补偿清单有两版且签字页不同,委托前应核对哪版作为协商依据?

两版补偿清单签字页不同,委托前应以 经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且内容与征收补偿方案、实地查勘记录能够对应 的那一版作为协商依据;另一版作为差异对照材料保留。两版都没有双方确认的,均属于协商过程中的文本,不构成补偿协议,只能作为比对和谈判材料使用。 签字页决定文本性质。

两版补偿清单签字页不同,委托前应以经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且内容与征收补偿方案、实地查勘记录能够对应的那一版作为协商依据;另一版作为差异对照材料保留。两版都没有双方确认的,均属于协商过程中的文本,不构成补偿协议,只能作为比对和谈判材料使用。

一、先核对签字页,再核对正文

签字页决定文本性质。建议按以下顺序核对:

签字主体:核对签字人是否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本人,或持有明确授权文件的受托人;征收部门一侧是否有经办人签字及单位盖章。签字主体与房屋权属不一致的,需进一步核实授权范围。

落款日期:两版日期不同的,日期在后且有双方确认的一版,通常反映较新的协商结果;日期在前的一版可用于核对补偿项目是否被删减、数额是否被调低。

正文差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逐项比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两版在这些项目上不一致的,逐项列明差异,不要只比较总额。

二、核对清单与基础材料是否对应

补偿清单不是孤立文件,其数额需要基础材料支撑:

清单所载建筑面积、房屋用途、结构、成新等,可与评估环节的实地查勘记录比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二条,实地查勘记录应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签字齐全的查勘记录,可以用来检验清单中的面积、装修等项目是否与实测一致。

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依据该办法第十四条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这三项在两版清单中数额不同的,属于协商空间较大的部分,可单独整理成对照表。

清单还应与征收补偿方案比对。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清单中的补偿项目、标准与已公布方案不一致的,需要说明差异来源。

三、委托前可以准备的材料与费用边界

委托前可以整理:两版清单原件或清晰复印件(含签字页)、房屋权属证明、征收补偿方案公告、评估报告及实地查勘记录、协商过程中的书面往来。整理时按同一补偿项目并列两版数额、注明各自签字日期和签字人,便于律师判断哪一版具备协商基础、哪些项目仍有争取空间。这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义务,也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判断。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应分开确认。拟将差异比对、协商参与、协议审查等事项纳入委托的,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武汉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具体金额无法在此列明,需在签约前逐项核对合同条款。

需要提示程序节点: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两版清单的核对结果直接影响协商方案的设计,宜在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比对。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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