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家庄选择征收补偿律师,可以把“能否说清评估复核与专家鉴定的申请节点”作为一项可验证的筛选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先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再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两个申请节点都限定为10日,但起算对象不同、受理主体不同。律师如果只笼统说“可以复核、可以鉴定”,不说明从哪天起算、向谁提交、提交形式是什么,被征收人就很难判断当前是否还能启动相应程序。
先分清两个节点,再谈律师的处理方式
评估复核与专家鉴定是前后衔接的两个程序,不宜混在一起讲。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这里可以核对三项内容:起算日是收到评估报告之日、受理对象是原评估机构、形式要求是书面并提出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起算点变为收到复核结果之日,受理主体变为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复核;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律师是否区分“复核结果改变”与“未改变”两种情形,也能反映其对程序的处理是否具体。
向律师核对的问题清单
| 核对事项 | 可以问清的内容 | 对应的程序节点 |
|---|---|---|
| 当前文书 | 收到的是评估报告、复核结果,还是其他文书;签收日期是哪天 | 确定10日起算点 |
| 复核申请 | 是否已向原评估机构书面提出,是否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 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 |
| 复核处理 | 评估机构是否在10日内复核;结果是否改变、是否收到书面告知 | 复核阶段 |
| 鉴定申请 | 是否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 | 复核结果送达后10日内 |
| 委托范围 | 代写复核或鉴定申请、梳理评估报告问题、参与实地查勘等是否纳入服务范围,费用如何计算 | 建议书面约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也明确,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该条同时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选择律师时,可以看其能否把这条权利规定与上述期限、受理主体对应起来,而不是只作笼统承诺。
材料整理建议
建议把评估报告、送达回证或签收记录、复核申请书及提交凭证、复核结果书面材料、鉴定申请及提交凭证,按同一征收事项依时间顺序整理。这样做可以帮助核对每个10日期限的起算对象和文书衔接情况,也便于律师判断当前处于哪个节点。如果文书落款日期与实际签收日期不同,建议如实说明送达情况,由律师结合送达事实进一步核实,不宜自行推断期限是否已过。
委托前,可以与律所协商拟议工作范围,例如是否包括撰写复核申请、梳理评估报告中的问题、参与实地查勘、准备鉴定申请材料,以及是否延伸至补偿协商;具体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建议以书面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公开文本: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九条,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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