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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打架斗殴赔偿纠纷律师咨询:伤情鉴定前和解要注意什么

伤情鉴定前谈和解,难点在于赔偿的“范围”已经由法律划定,而“数额”仍有几项暂时算不出来。打架斗殴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主张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构成残疾的还包括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天津打架斗殴赔偿纠纷律师咨询:伤情鉴定前和解要注意什么

伤情鉴定前谈和解,难点在于赔偿的“范围”已经由法律划定,而“数额”仍有几项暂时算不出来。打架斗殴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主张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构成残疾的还包括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但残疾赔偿金要依据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误工费在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情形下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两项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前都缺少计算基础。所以在鉴定前和解,值得先把三件事写清楚:已经发生的费用如何逐项核定、尚不能确定的项目是否保留、协议内容与后续鉴定如何衔接。至于具体金额、天津当地的统计口径,以及伤情鉴定结论对责任性质的影响,需要另行核对,不宜在信息不全时先定一个总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 4009003957,读者可以在整理好手头材料后,就协议条款的表述和项目取舍做进一步沟通。

一、先分清“范围已定”和“数额待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一条确定的是赔偿项目清单,不解决每一项具体赔多少。

数额要落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的具体条文中。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条文把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算、二十年以及两个年龄递减规则并列写在一起,缺一项就无法得出数额。

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也就是说,误工费在鉴定前只能算到目前,鉴定之后还可能有一段。

这两条合起来说明一个基本判断:鉴定前和解,谈的是一份“部分项目已确定、部分项目尚未确定”的赔偿安排。协议怎么写,直接决定这份安排覆盖到哪一步。至于和解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签订后能否再行主张,本次资料未涉及,需要结合协议具体内容和案件情况另行判断。

二、手头材料分别能核对什么

和解谈判的底气来自材料。同一份材料解决的是不同项目的证明问题,混在一起谈容易漏项。可以按下表分组整理:

材料 对应项目与条文要点 建议核对的内容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医疗费(第六条: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营养费(第十一条: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伤情记载是否完整、是否写明加强营养或护理的意见
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 医疗费(第六条) 票据与病历日期能否对应,有无自费部分
住院天数记录 住院伙食补助费(第十条: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实际住院天数,外地治疗时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
工资流水、单位误工证明、社保或个税记录 误工费(第七条) 有无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误工期间
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或护工票据 护理费(第八条) 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是否需继续护理
交通票据 交通费(第九条: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票据与就诊记录能否一一对应

第六条同时写明:“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条对双方的准备都有意义:主张费用的一方要把治疗与伤情的关联讲清楚,提出异议的一方需要拿出依据,空口质疑不足以推翻票据。

第八条对护理费还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鉴定前和解时,护理期限往往只算到当下,长期护理的部分是否另行处理,需要在协议中体现。

第七条的三种计算方式也要区分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种方式适用条件不同,不能拿其中一种的标准去套另一种情形。

三、协议里建议写清的四类内容

第一类是费用分项。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逐项列出金额和依据,比只写一个总数更便于事后核对,也便于判断哪一项当时没有算进去。

第二类是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据此,后续治疗费有两条路径: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者在医疗证明、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时一并计入。和解时选择哪条路径,建议在文字上写明,避免留下“这笔钱到底包不包含”的争议。

第三类是定残后的项目。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算,误工费可能延续至定残日前一天,这两项在鉴定前都无法定数。建议在协议中明确:本次和解覆盖哪些项目、定残后的残疾赔偿金和后续误工是否保留、保留的话按什么方式另行处理。这类条款的具体写法和效力,建议交由专业人士结合案情审阅。

第四类是数额依据的时点。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这意味着数据口径跟程序节点相关,天津的具体数值应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相应数字,不宜先行套用。

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具体标准同样需要另行核对。

四、需要另行核实的两点

第一点是伤情鉴定的程序意义。本次资料只覆盖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规则,未包含伤情鉴定的申请流程、鉴定标准,以及鉴定结论与刑事、治安程序之间的衔接规则。和解在鉴定之前达成,与鉴定之后达成,在程序上可能面临不同情况,这部分建议单独向专业人士核实,不宜凭民事赔偿条文推断。

第二点是责任划分。打架斗殴往往涉及双方行为,过错如何分担、各自承担多少,本次资料未涉及相应规则,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本文不对责任比例作任何预设。

五、咨询前可以做的准备

建议按“一人一档、一项一据”的方式整理: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误工证明、护理证明、交通票据分别归类,标注日期和金额,并另附一页汇总表,写明每项金额、对应材料、目前是否已经确定。同时准备一份问题清单:哪些项目已经算清、哪些要等鉴定、协议中保留条款怎么写、后续治疗费走哪条路径。这样沟通时讨论的是条款和取舍,不必从零复述事实。

若需将和解协议的起草或审阅纳入委托,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律师服务费与鉴定等第三方费用的性质不同,本次资料未提供任何收费标准,具体金额需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伤情鉴定前和解,实质是在信息不完整的状态下作出一份赔偿安排。把已发生费用逐项固定、把待定项目写明去留、把数额依据的时点讲清楚,是这份安排能否经得起后续核对的关键。天津地区的统计数据、鉴定程序与责任划分,仍需结合具体情况另行查证。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通过 4009003957 接受咨询,建议携带上述材料清单与问题清单沟通,便于逐项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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