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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身损害赔偿注意事项,后续治疗费和康复费怎么预估?

后续治疗费和康复费不能按一个笼统比例“估”出来,关键看费用是否已经由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为必然发生。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才可以与…

后续治疗费和康复费不能按一个笼统比例“估”出来,关键看费用是否已经由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为必然发生。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才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在北京准备这类人身损害赔偿材料时,建议先把“已实际发生”“已确定必然发生”“将来可能发生”三组费用分开,再核对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证明、鉴定意见和收款凭证。需要先判断手头材料属于哪一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伤情阶段、现有材料和拟主张的费用类型。

先看程序阶段:医疗费算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022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这条规则把时间边界写得很清楚:医疗费赔偿数额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为基础。后续治疗费和康复费则分两种路径处理:一种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另一种是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后,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预估时先问两个问题:这笔费用现在已经发生了吗?如果没有发生,有没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把它确定为必然发生?两个问题回答不同,材料准备和主张方式就不同。

已发生但尚未结清的医疗费,仍属于医疗费范畴,建议用收款凭证、费用清单、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等材料对应起来。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条文明确由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这并不表示赔偿权利人不需要准备说明治疗经过和费用对应的基础材料。病历、诊断证明和票据之间的项目、时间、金额能否对应,仍是核对重点。

可以“预估并入”的条件: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

第六条但书是后续治疗费能否与已发生医疗费一并赔偿的核心:“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里的主体是赔偿权利人,对象是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条件是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效果是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条文中“可以”是授权性表述,并非要求所有案件都必须把后续费用并入本次主张。

实务中容易把“医生建议继续康复”“以后可能还要复诊”直接当成必然发生费用。从条文看,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需要把费用与“必然发生”联系起来。材料核对时可以看:医疗证明是否写明后续治疗或者康复的项目、频次、周期、费用依据;鉴定意见是否对必然发生的费用作出明确结论,结论范围是否涵盖该项费用。如果材料只表达“可能”“视恢复情况”“必要时”,则属于将来可能发生的费用,更接近“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的路径,不宜仅凭估算数字作为已经确定的费用主张。具体到个案,医疗证明和鉴定意见的表述是否达到“确定必然发生”,需要结合原件进一步核对。

预估的方法也应围绕证明文件展开,而不是先定一个总额再倒推项目。建议把拟预估的费用拆成项目、单价、次数或者周期、计算依据、材料出处几栏。每一栏都注明来源:是医疗证明记载,还是鉴定意见结论,抑或是实际发生后的票据。没有来源的估算数字,可以作为内部测算参考,但不宜直接当成诉讼请求中的确定数额。

康复费的范围:限定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

第六条对康复费的表述是“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这里有两个限定:一是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相关,二是必要。并非所有康复保健、营养调理或者自行购买的康复服务都当然落入该表述。准备材料时,可以重点核对康复治疗方案、训练项目、实施机构、疗程记录与器官功能恢复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医疗机构对必要性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一般规定把“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列入赔偿范围,第六条则对康复费作了更具体的限定。两者结合看,康复费预估不能只写“康复”两个字,而要说明费用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关联、必要性和合理性。医疗费的必要性、合理性有争议时,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赔偿权利人一侧仍建议准备好康复方案、治疗记录和费用凭证,方便核对费用是否属于合理支出。

康复费与残疾辅助器具费不是同一项目。残疾辅助器具费在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另有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康复费则落在第六条“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范围内。预估时把两类费用混在一个总额里,后续核对项目时会比较困难。

整容费和其他后续治疗费:注意“适当”和实际发生

第六条明确将“适当的整容费”列入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的后续治疗费范围。这里的限定是“适当”,预估时需要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说明整容与人身损害之间的必要性、适当性,不能仅凭个人意愿把美容项目列入。其他后续治疗费也应按条文用语对应到具体医疗项目,并由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说明其与本次损害的关联。

对尚未实际发生的整容费和其他后续治疗费,条文给出两条路径: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选择哪条路径,取决于材料能否证明“必然发生”。如果只是计划中、可能需要的项目,保留好后续医疗材料,按实际发生情况处理,更符合条文表述。

材料核对清单:把“预估”落到证据上

以下清单是编辑性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材料清单,也不代表诉讼中的举证顺序。用途是帮助把费用类型、证明对象和程序阶段对应起来,减少把估算数字直接当成确定费用的情况。

材料 可以核对什么 建议用途
医疗费收款凭证、费用清单 已发生金额、项目、时间 对应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治疗经过、诊断、后续治疗安排 说明医疗费与本次损害的关联
医疗证明中关于后续治疗、康复的记载 项目、频次、周期、费用依据 判断是否达到“确定必然发生”
鉴定意见 必然发生费用、康复必要性等结论 核对结论范围是否涵盖拟主张项目
康复治疗方案、训练记录 训练项目与器官功能恢复的对应关系 说明康复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整容相关医疗证明 适当整容的必要性 区分治疗性整容与一般美容需求
费用预估表 项目、单价、次数、总额、材料出处 内部测算和与律所沟通时使用,不替代票据和证明

核对时建议围绕同一事项比对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例如,同一笔后续治疗费,医疗证明记载的项目与费用预估表是否一致;同一段康复训练,治疗记录的时间与费用清单是否对应;同一份鉴定意见,结论中的费用范围与拟主张项目是否吻合。不同医院、不同时间形成的材料允许存在差异,差异本身需要进一步核实原因,不宜直接推定为虚假或者矛盾。

费用边界与咨询准备

后续治疗费和康复费预估还会涉及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分开核对:律师服务费应与律所书面约定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工作内容;诉讼费按法院通知处理;鉴定评估费用属于第三方支出,具体项目和金额需向鉴定机构核对。知识材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本文也不编造当地价格、律所报价或者免费承诺。拟将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的材料梳理和诉讼主张纳入委托事项的,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

从程序准备角度看,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重点保留票据和病历;拟主张“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重点保留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并把费用项目拆细;尚未确定的费用,保留后续医疗材料,待实际发生后按另行起诉路径处理。这样安排有助于在同一份材料中区分不同费用类型,避免把“预估”写成没有依据的确定数额。

常见误区可以归纳为几项:把医生建议继续康复直接等同于必然发生费用;把康复费扩大到所有康复消费;把适当的整容费一概排除在后续治疗费之外;用估算总额替代已经发生医疗费的票据;把鉴定费、律师服务费混入医疗费赔偿项目。对这些问题,回到第六条的主体、条件、对象和“可以”表述逐项核对,通常比先讨论一个总额更有用。

后续治疗费和康复费的预估,最终要落到医疗证明、鉴定结论和实际票据三组材料上;北京地区具体办案安排、鉴定机构选择及相关费用,需结合个案材料进一步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说明伤情阶段、已有材料种类和拟主张的费用项目,再判断哪些费用属于已实际发生、哪些能够依据现有证明主张为必然发生、哪些宜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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