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并发症与过错的因果关系,需要围绕三个层次分别证明:患者确实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发症本身属于损害后果的一种表现,它的出现并不当然说明医务人员有过错;归责的关键在于诊疗行为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手术前是否依法履行说明义务并取得明确同意。在北京准备医疗损害赔偿咨询时,可以把病历资料、知情同意文件、费用凭证按时间线和证明目的整理好,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分开三个证明对象:损害、过错、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把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建立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两个要件之上。
手术后出现感染、出血、神经损伤、功能受限等不良后果,首先说明患者存在损害事实,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类后果在当时的医疗条件下是否可预见、可防范,医务人员在术前评估、术中操作、术后观察和处置中有没有违反相应诊疗义务。把“出现了并发症”直接等同于“医院有过错”,或者把“手术同意书已签字”直接等同于“医院没有过错”,都跳过了对具体诊疗行为的审查。
因果关系则要回答另一层问题:即便诊疗行为存在瑕疵,该瑕疵与患者最终损害之间是否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原因力大小如何。过错与因果关系是两项独立的证明内容,材料准备时宜分别归入两组,不要混在同一份说明里。
二、过错的衡量尺度: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把注意义务的标准落在“当时的医疗水平”上,既包括医务人员是否按照其专业领域的一般水准实施检查、诊断、手术和术后管理,也包括对已经出现的异常指标是否及时识别和处理。
围绕这一条,可以核对的事实包括:术前是否完成必要的检查与风险评估,手术方案与患者具体病情是否匹配,术中遇到意外情况时处置是否及时,术后生命体征和检验指标的异常是否被记录并跟进,病情变化后是否及时会诊或转诊。这些内容主要从住院志、医嘱单、手术及麻醉记录、检验报告、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中反映出来。
这里有一个常见误区:把“并发症发生率低”当作“本院不可能发生”。医疗水平的标准指向该类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的注意程度,个别病例出现不良后果,仍要回到具体诊疗行为去评价。
三、知情同意是另一条独立的过错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手术场景下,这一条要求说明的内容包括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且要取得明确同意。核对知情同意文件时,可以关注:文件列举的风险是否与患者实际发生的并发症相对应,是否提及可替代的治疗方案及其利弊,签署人是否符合“患者本人优先、不能或不宜说明时向近亲属说明”的顺序,签署时间是否在手术之前。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与诊疗技术上的注意义务,是两条分别评价的路径。
四、三类情形下,过错被推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三项情形并列,符合其中任何一项,都会产生过错的推定效果,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驳。
与之配套的是病历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患者一方可以据此要求查阅、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病历是否完整、是否与护理记录和医嘱相互印证,往往是后续判断的重要基础。
五、材料核对:按证明目的分组
以下清单用于说明各类材料能核对什么,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提交义务:
| 证明目的 | 可核对的材料 | 主要核对内容 |
|---|---|---|
| 损害事实 | 出院记录、后续门诊病历、检验与影像报告 | 并发症名称、发生时间、严重程度、后续治疗 |
| 诊疗经过 | 住院志、医嘱单、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 | 术前评估、术式与术中情况、术后观察与处置是否连续 |
| 说明义务 | 手术知情同意书、谈话记录 | 风险与替代方案是否具体、签署主体与时间 |
| 病历完整性 | 病历复印件、复制或封存记录 | 各环节记录是否齐全、时间顺序是否连贯、有无缺页 |
| 损失数额 | 医药费、住院费票据、诊断证明、误工与护理证明 | 实际支出、误工时间、护理人数与期限 |
| 因果关系 | 上述病历与专业分析意见 | 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及原因力 |
整理时建议以时间为轴,把同一日期的医嘱、执行记录、护理记录、检验结果并排比对,重点看“医嘱开出后是否执行、异常结果出现后是否处理”。同一事项在不同记录中出现差异时,先确认记录主体和记录时间,再判断差异是否属于表述角度不同。
六、鉴定与赔偿数额各自解决的问题
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判断专业性强,实践中常需要借助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事项如何表述、由哪一方提出申请、法院如何组织质证和采信,需要结合受理法院的要求和案件材料另行核对,不宜在咨询前自行设定结论。
赔偿数额属于损害后果的量化问题,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是两个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以正式票据为凭。这些项目回答的是“损失有多少”,不能替代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证明。
七、咨询前可以做的准备
可以准备一份简明的时间线,按“就诊—检查—手术—术后观察—病情变化—转诊或再次治疗”排列;把病历资料按上述表格分组,标注页码和来源;把知情同意书与手术记录放在一起,便于对照风险告知与实际发生情况;把费用票据按就诊阶段归集。与律师沟通时,先说明希望解决的问题是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还是赔偿数额,有助于确定材料审查的重点。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九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手术并发症案件的材料往往集中在病历细节和时间顺序上,过错、因果关系与损失数额宜分开梳理。病历是否完整、知情同意文件是否具体、术后处置记录是否连贯,这些都需要结合原件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此提供咨询,电话4009003957,沟通时可先说明争议集中在哪个环节,以便安排材料审查的重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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