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准备医疗损害赔偿咨询,伤残鉴定材料与后续治疗费材料的准备重点并不相同:伤残鉴定相关材料主要用于支撑伤残等级、定残之日、护理依赖程度这类需要鉴定意见或医疗机构意见说明的事实;后续治疗费材料则要区分“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建议在咨询前按“已发生—待发生”“已有结论—待出结论”两条线分组整理,保留病历、诊断证明与费用凭证之间的对应关系,原件自留、复印件按组编号。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材料如何归组做一次沟通。
一、两类材料各自对应哪些赔偿项目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表述。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条指向的是过错与诊疗义务的判断,而患者一方在咨询时需要说明的,是损害后果及由此产生的费用范围。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了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从这一列举可以看出,伤残鉴定结论与后续治疗费分别落在不同的赔偿项目上:
伤残鉴定结论影响的是残疾赔偿金、定残后的护理级别,以及误工时间的截止口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第八条则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后续治疗费影响的是医疗费这一项在本次主张中如何处理。同一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把这两组规定放在一起看,材料准备的分界线就比较清楚了:伤残鉴定材料服务于“等级与时点”的确定,后续治疗费材料服务于“已发生与必然发生”的区分。咨询前把这两类材料分开,能让律师更快判断哪些项目已有依据、哪些还需要补充证明。
二、伤残鉴定相关材料:围绕等级、时点、护理依赖归组
伤残鉴定本身需要向鉴定机构申请,具体送检材料以拟委托鉴定机构的要求为准,这部分需要另行核对。从赔偿计算的角度,咨询前可以先把以下几类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好:
第一类是反映伤情与治疗过程的病历资料。第六条在确定医疗费时明确要求“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说明病历与诊断证明是费用认定的基础材料。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手术记录、门诊病历、影像检查报告,可以按就诊时间排序,标注每次住院或门诊对应的医疗机构和科室。
第二类是诊断证明与医嘱。第八条在规定护理费时提到“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诊断证明中关于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营养支持、是否需要辅助器具的记载,与后续赔偿项目的计算直接相关,建议单独复印一份并标注出处。
第三类是能够说明误工持续状态的材料。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意味着定残之日这个时间点,同时是误工时间的截止点和残疾赔偿金的起算点。咨询时建议一并说明:目前治疗是否终结、是否仍在休养、有无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休假证明的时间段是否连续。这些情况会影响误工时间与定残日的衔接方式。
第四类是与护理依赖有关的材料。第八条规定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如果伤者存在长期护理需求,护理记录、护工协议、护理费票据、辅助器具配置意见,可以单独成组,便于说明护理的实际状态。
需要提示的是,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这些结论属于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范围,咨询阶段整理材料的作用是把已有事实呈现清楚,鉴定结论本身仍需通过鉴定程序取得。
三、后续治疗费材料:把“已发生”和“必然发生”分开
第六条对后续治疗费给了两条路径:一条是“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另一条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两条路径对应的材料要求不同,建议在咨询前就分成两袋。
已发生费用这一袋,核心是凭证与病历的对应。第六条要求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整理时可以按每次就诊或住院为单位,把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对应的病历页、诊断证明放在一起,标注日期、医疗机构名称、费用项目。这样做的用途是让每一笔费用都能回溯到具体的诊疗行为,便于核对必要性与合理性。第六条同时明确:“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材料对应清楚,有助于在后续程序中回应这类异议。
待发生费用这一袋,核心是“必然发生”的证明。按第六条的表述,可以与已发生医疗费一并赔偿的,限于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咨询前可以与主治医生沟通,看能否出具载明后续治疗项目、治疗周期、必要性和预估费用的书面医疗证明;如果已经做过鉴定,鉴定意见中涉及后续治疗的部分也应一并提供。尚未取得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的部分,按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的范围,咨询时说明这一状态即可,不必在本次主张中强行列入。
还需要注意医疗费数额的时间口径。第六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这意味着已发生费用的统计并非截止到咨询日或起诉日,后续实际发生的费用仍可能纳入。整理材料时可以标注每笔费用的发生日期,并保留继续就诊的票据,便于按这一口径更新。
四、咨询前的核对顺序与需要另行确认的事项
材料整理可以采用这样的顺序:先按时间线排出一份诊疗经过概要,写明每次就诊时间、医疗机构、主要诊疗内容;再按上述两组把材料分袋,病历与诊断证明作为共同基础放在最前;然后逐项核对票据与病历的对应关系,缺对应关系的单独标注;最后列出目前尚无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支撑的后续治疗项目,作为咨询时需要讨论的部分。这一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要求,目的是让咨询时的事实陈述更有条理。
以下几项需要另行核对,不宜在咨询前自行下结论:伤残鉴定的申请时机与送检材料清单,以拟委托鉴定机构的要求为准;后续治疗费是否属于“确定必然发生”,取决于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的具体表述;赔偿标准所依据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属于统计口径问题,需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核对;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判断,涉及诊疗义务的审查,需要结合完整病历评估。
如果伤情仍在治疗中,或者手头材料尚不完整,也可以先带着现有病历和费用凭证咨询,把待补材料列成清单再逐项收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材料分组方式、后续治疗费证明的取得途径以及是否需要申请鉴定作进一步沟通。
主要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来源为政府部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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