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逗狗被咬的责任,要按犬只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饲养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动物是否处于遗弃逃逸期间,以及受害人的逗弄行为属于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分别判断。一般饲养动物致害中,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受害人故意只能产生“可以减轻”的效果;禁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条文直接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处理阶段可能涉及协商、调解和诉讼一审,选择律师时应核对其对上述规则的区分能力、证据清单、委托范围和费用书面约定。北京咨询场景下,可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围绕犬只信息、现场证据和伤情材料做初步梳理。
一、责任划分先落到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条把减免责的举证放在饲养人、管理人一方。其主张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需要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逗狗”是否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要看具体动作、距离、现场警示、犬只反应和饲养人管理措施等事实,不能仅凭一个“逗”字预先确定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适用这条要核对饲养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是否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以及损害与该管理措施缺失之间的事实联系。条文对受害人故意只规定“可以减轻”,没有规定免除。地方养犬管理规范的具体内容、禁养犬名录,本次资料未展开,需按事发时有效版本另行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条没有像前两条那样写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减免表述,但仍需证明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犬种是否落入禁养范围,要查事发地有效名录,不能只凭外观判断。
如果犬只是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解决的是责任主体问题,与受害人是否存在逗弄行为分别核对。
| 事实情形 | 直接相关规则 | 责任处理的关键点 |
|---|---|---|
| 一般饲养犬,饲养人已采取安全措施,受害人故意挑逗或存在重大过失 |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 饲养人可举证主张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是否成立由证据和法院认定 |
| 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受害人故意 |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 饲养人仍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故意“可以减轻”,条文未规定免除 |
|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 |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仍需证明犬只属于禁养危险动物、损害及因果关系 |
| 动物遗弃、逃逸期间致害 |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 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二、把“逗狗”固定成可核对的事实
责任判断依赖证据。建议按同一时间线整理材料,用途是帮助律师判断适用哪一条、举证责任落在哪一方。以下为整理建议,不表示每类材料都必须具备。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现场监控、手机视频、连续照片 | 逗弄动作、犬只是否拴绳或戴嘴套、双方距离、饲养人是否在场制止 |
| 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调解记录 | 事发时间地点、双方身份、现场陈述 |
| 证人证言及联系方式 | 受害人是否有挑逗、追赶、投喂等行为,饲养人是否作出警示 |
| 犬只登记、免疫、品种特征材料 | 是否属于禁养犬、是否办理登记免疫、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 |
| 现场环境照片 | 是否公共场所、有无警示标志、是否擅自进入院落或封闭区域 |
| 病历、诊断证明、处置记录、医疗票据 | 伤情、治疗经过与损害后果 |
| 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记录 | 对方是否承认管理事实、是否垫付费用 |
| 饲养人身份及居住、经营场所信息 | 确定主张权利的对象 |
这些材料分别证明不同要件,建议按“时间—地点—行为—损害—管理措施”分组,不要只提交伤情照片。故意与重大过失属于法律评价,最终由律师结合证据提出主张、由法院认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下结论。
三、选择律师的核对顺序
在北京咨询饲养动物侵权案件,可以先按以下顺序核对,再决定是否委托。以下为建议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程序。
第一,看规则适用。可以问:“本案应适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还是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如果犬只是遗弃、逃逸的,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如何适用?减免责的举证责任在谁?”听对方是否把“故意”“重大过失”“违反管理规定”“禁养犬”分开讲。能够区分不同条文前提的沟通,比笼统说“狗咬人就是狗主全责”更有核对价值。
第二,看证据组织。可以问:“现有材料能证明哪些事实、缺口是什么、是否需要补充报警记录或犬只登记信息?”要求给出书面证据目录和时间线。对“保证胜诉”“保证赔偿比例”的表述要保持警惕,责任有无及比例最终取决于证据和法院认定。
第三,确认程序阶段和委托范围。当前处于协商、调解还是诉讼阶段,会影响工作内容。委托范围可包括证据整理、发函、立案、一审代理等,具体哪些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写进书面委托合同。
第四,核对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看书面委托合同,诉讼费、鉴定费看相应机构通知或票据。本文不提供具体金额或当地统一价格。可以要求费用明细写清项目、阶段和支付节点,避免把不同费用混在一起。
第五,核对合同与沟通安排。建议核对委托合同中的律所全称、承办律师、授权范围和收款主体,并确认日常沟通方式。具体人员、办公地址和承接安排需向律所核实,本文不介绍。
四、常见误区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逗狗就一定全责”并不准确。一般饲养动物致害中,饲养人可依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主张减免;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受害人故意只产生“可以减轻”的效果;禁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条文直接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不同犬种、不同管理措施对应不同规则,不能用一个结论覆盖全部场景。
“没牵绳就当然全责”也需要核对。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要求“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并造成损害,需要结合地方养犬管理规范、具体安全措施和因果关系判断;条文对受害人故意规定“可以减轻”,不等于饲养人必然全责或必然免责。
“禁养犬一定全责”同样要落到证明对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仍需证明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犬种名录、地方养犬管理规范、赔偿项目计算和诉讼程序期限,本文未展开,需按事发时有效规定另行核对。
把犬只信息、现场视频、报警记录、病历票据和与饲养人的沟通记录按时间线整理后,再与律师核对适用条文、举证缺口、委托阶段和费用项目。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初步沟通;具体承办人员、办公地点、服务范围和收费,以律所书面确认为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