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遇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要按物品来源分别判断: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害,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咨询前可以先把现场位置、坠物形态、报警记录、物业沟通、就医和费用凭证按时间线整理好,再说明希望核对的责任主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两条核心条文分别管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则可以拆成四层:第一,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第二,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条文规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则,同时允许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第四,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抛掷或者坠落物品致人损害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同上版本及出处)
这条规则针对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情形。条文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放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一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条文还规定了追偿路径。
两条条文都涉及“从高处掉东西”,但规范对象和适用条件不同。具体适用哪一条,需要结合物品原来在什么位置、是否有人为抛掷、坠落原因、现场调查结论等事实判断。事实尚未查清时,可以把两种可能都列入核对范围,先围绕物品来源和管理关系收集材料。
二、责任主体按三个层次核对
第一层是物品来源与位置。需要核对坠落物是什么、原来放在哪里、由谁放置或管理、是人为抛掷还是自然脱落。物品属于搁置物、悬挂物,还是建筑物设施本身,会影响条文适用方向。例如,阳台摆放的花盆、外墙附着物、窗户构件等,具体属于哪类情形,要结合现场位置和物品状态判断,不能只凭“从楼上掉下来”这一句话直接定论。
第二层是管理关系。需要核对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分别是谁,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对相关部位是否负有管理维护职责。可以收集物业名称和联系方式、产权或管理公示信息、租赁或使用关系材料、警示标识照片、巡查和维修记录线索、沟通记录。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对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规定了过错证明责任。核对时按主体分别列材料,不同主体的材料不要混在一起。
第三层是调查结果。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发生抛掷或者坠落物品致人损害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报警回执、受理材料、调查进展沟通记录可以反映具体侵权人是否已经查明。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条文规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规则;该范围需要结合坠落位置、物品来源方向、楼层等证据具体判断,不宜脱离现场证据事先划定。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使用人,条文规定了除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也要看是否采取了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措施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警示标识、巡查记录、维修记录、监控运行情况等,都是核对这一问题的材料线索。
三、证据收集按“物品—主体—损害—程序”分组
下面按四组列材料,举例用于说明材料能核对什么,不是必交清单。天津当事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选择收集。
| 材料组 | 可以收集的材料举例 | 主要核对什么 |
|---|---|---|
| 现场与时间 | 坠落位置照片视频、坠落点与建筑物的相对位置、发现时间和现场情况记录、目击者联系方式 | 坠落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向,以及物品与建筑物的空间关系 |
| 物品与来源 | 坠落物本体或碎片、原摆放位置照片、包装或附着物、监控线索、证人所见 | 物品类型、原位置、是否有人为抛掷或移动,帮助判断适用哪类责任规则 |
| 管理主体与措施 | 物业名称和联系方式、产权或管理公示信息、租赁或使用关系材料、警示标识照片、巡查和维修记录线索、沟通记录 |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是谁,物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
| 损害与费用 |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交通票据、误工材料、护理材料、财产修复票据 | 损害后果、治疗经过、费用金额及与事件的对应关系 |
| 程序材料 | 报警回执、受理告知、调查进展沟通记录、保险理赔材料 | 报警时间、受理情况、调查进展和已处理事项 |
照片和视频建议保留原始载体,聊天记录保留完整上下文,票据按时间排序并标注支付主体。监控录像可能因自动覆盖而灭失,可以第一时间向物业或监控管理方说明情况,申请保存相关时段录像;是否调取、如何调取,由相关程序依法进行。无法自行取得的材料,可以在咨询时说明线索,由专业人员判断后续取证方式。
四、咨询前怎么整理与费用边界
建议先做一条时间线,按日期记录“发现坠落—报警—就医—联系物业—沟通—费用支出”。同一事项的材料放在一组,例如把某次就诊的病历、票据、费用清单放在一起,并标注就诊日期和支付主体;把与物业的沟通记录单独归组,保留原始聊天页面和通话时间。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咨询时能够快速核对事件经过、主体关系和损失项目。
咨询时可以先确认几个问题:坠物来源和坠落原因是否已有初步结论,公安等机关调查进行到哪一步;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分别是谁,物业采取了哪些措施;损害是否已经稳定,是否还需要后续治疗或鉴定;希望律所处理的范围是材料梳理、协商沟通、发函还是诉讼,哪些事项需要另行确认。天津当事人可以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及时就医、联系物业保存监控,再整理材料咨询;紧急情况下先拨打120急救、110报警。本文引用的是全国适用的民法典条文,不涉及天津地方性特别规定,当地机关的具体办理指引以其告知为准。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金额、计费方式和支付节点需要与律所协商,并在委托前以书面约定确认。咨询时可以说明拟委托的工作范围,再核对哪些事项纳入服务、哪些费用另行发生。本文不提供具体报价,也不把某一项工作当然列为固定收费项目。
高空坠物案件通常围绕三组事实展开:坠物从哪里来、谁对建筑物或物品负有管理责任、损害和费用是否有凭证支持。把这三组材料按时间线整理好,再带着报警记录和物业沟通记录咨询,沟通会更有效率。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具体承办范围、材料提交方式和收费事项以受理确认及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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