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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网络侵权律师委托注意事项,聊天记录原始载体怎么移交?

委托天津网络侵权律师处理聊天记录相关证据时,首先要区分两件事:一是网络侵权本身的法律路径,即谁实施了侵权行为、平台收到通知后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二是聊天记录原始载体的交接方式。

委托天津网络侵权律师处理聊天记录相关证据时,首先要区分两件事:一是网络侵权本身的法律路径,即谁实施了侵权行为、平台收到通知后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二是聊天记录原始载体的交接方式。后者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移交程序”,实务中通常的做法是:原始设备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向律师交付复制件并附来源说明,双方制作交接清单并签字确认;是否交付原件、交付何种形式,建议在委托合同中书面写清。天津是咨询和案件发生的情境,网络侵权适用的是全国统一的民事规则。首次沟通可直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说明侵权内容所在平台、聊天记录保存在哪台设备上、目前是否已经向平台投诉。

一、先厘清网络侵权的法律框架,再谈证据交接

网络侵权委托中,律师首先要判断的是责任主体和责任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把直接实施侵权的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并列,委托时需要分别说明:发布侵权内容的是哪个账号,平台是哪一家,平台是否已被通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对委托事项有直接影响:向平台发出的通知,必须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往往正是“初步证据”的组成部分——它可能证明侵权内容的发布者是谁、发布时的上下文、当事人是否曾要求删除、平台何时收到投诉。因此,聊天记录的整理质量,直接关系到通知能否被平台有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针对的是平台的主观状态,通常需要结合平台收到通知后的处理情况、同类内容的持续存在等材料判断。

上述三条来自《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的版本,公开文本可在中国政府网站及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核对。

二、聊天记录“原始载体”指什么

“原始载体”不是法律术语,实务中一般指聊天记录最初生成和存储的设备与账号环境,包括:登录该账号的手机、平板或电脑;微信、QQ、平台私信等应用内的对话窗口;账号本身的绑定信息;以及设备内的本地备份或云端备份。判断一份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关键在于它能否与特定主体、特定时间、特定对话内容对应起来。

由于聊天记录可以被编辑、拼接、删除后重建,仅提交截图或打印件,往往难以说明来源。建议的整理顺序是:

第一,先确认载体清单。逐台设备、逐个账号列明:设备型号与持有人、账号昵称与绑定手机号、涉及哪几个对话、对话起止时间。同一件事如果分散在多个设备或多个账号,分别列项,不合并描述。

第二,对关键对话做连续固定。建议用录屏方式,从解锁设备、进入应用、打开对话列表开始,连续展示对方账号信息、对话时间、完整上下文,一直到目标内容结束。录屏过程中不切换账号、不剪辑。这类固定方式的作用是让观看者能够核对对话的连续性和来源,属于建议性做法,并非法定要求。

第三,制作复制件并标注来源。导出或截屏后,按对话和时间顺序编号,每份材料注明:来源设备、来源账号、形成时间、导出时间、导出人。打印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保留,电子文件保留原始格式,不压缩、不转存为图片后删除原文件。

第四,原始设备谨慎处置。建议原始设备由当事人继续保管,不刷机、不换机、不清空聊天记录、不退出账号。确需将设备交由他人查看的,提前说明查看范围和归还时间。

三、向律师移交时的具体做法

委托阶段的材料交接,重点在于“可追溯”。建议按以下方式办理:

制作交接清单。清单逐项列明材料名称、形式(原件、复制件、电子文件)、数量、页数或文件大小、形成时间、保管状态。清单由交付方和接收方各持一份,注明交接日期。

区分交付形式。常见做法是:电子文件通过双方确认的方式传输,纸质复制件当面递交,原始设备不出手,仅在现场由律师查看并记录查看结果。是否需要在特定场合出示原始设备、是否需要当场演示,可与承办律师协商确定,并写入交接记录。

保留查看记录。律师查看原始设备时,记录查看时间、查看内容范围、查看人,由当事人确认。这一记录的作用是日后说明复制件与原始载体的对应关系,避免出现“截图来源不明”的争议。

约定返还与保管。如确需交付原始设备或原始存储介质,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写明保管人、保管期限、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做法属于材料整理与交接的建议,不构成法定程序,也不产生当然的证据效力。聊天记录最终能否被采信,取决于内容真实性、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取得方式是否合法,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四、涉及电商平台经营者时的特别规则

如果争议发生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商务部网站。

这条规则的主体是电子商务经营者,适用场合是电子商务争议处理,要求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对当事人一方而言,它的意义在于提示:在这类争议中,交易记录、订单信息、平台内沟通记录的原始形态具有独立价值,宜与聊天记录一并整理,按同一订单或同一交易编号归组,便于与平台提供的数据相互核对。该条不宜被扩大理解为所有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当事人都负有交付原始载体的义务。

五、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委托天津律师办理网络侵权事项,建议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将以下内容分开写明:

服务范围。可列明是否包含侵权内容排查与固定、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与平台沟通、发函、起诉或应诉、证据整理与出庭等具体事项,逐项确认哪些纳入、哪些不纳入。拟将“聊天记录整理与交接”列入服务范围的,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如何计费。

费用构成。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公证费、电子数据取证或鉴定费用属于不同性质,后者通常由第三方机构收取,标准和金额需另行核对。本文不提供任何具体报价,实际收费以双方签署的书面委托合同为准。

地域与承办安排。天津是本案的咨询情境,具体承办人员、办理方式和服务安排,需向律所核实的,以受理确认信息为准。

六、首次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建议按以下顺序梳理,便于一次沟通把事实讲清:

  1. 侵权内容线索:涉及平台名称、账号昵称、发布页面链接或截图、发布时间、目前是否仍可访问。
  2. 聊天记录清单:设备、账号、对话对象、时间跨度、拟证明的事项。
  3. 平台处理记录:是否已投诉、投诉时间、平台回复内容与时间。
  4. 身份材料:权利人身份信息,用于通知中“真实身份信息”部分。
  5. 损失线索:如有,列明可核对的凭证类型。

结语

网络侵权委托的关键,是把“侵权事实—平台通知—证据来源”三条线各自理清,并让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与交付的复制件能够互相对应。原始设备通常建议自行保管,交付复制件与交接清单,具体形式与是否交付原件,写入书面约定更为稳妥。天津地区的具体承办安排、费用构成和材料要求,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现有材料逐项核对后再确定委托事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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