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申请行政赔偿、准备行政复议材料时,遇到损失清单记载的期间与停产通知载明的期间不一致,先核对的应当是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主体、同一经营场所和同一期间口径,再逐项核对损失清单中的每一笔损失与停产通知期间、原始凭证之间的对应关系。期间不一致本身是材料整理中常见的情形,可能来自通知送达与实际停工的时间差、分批停产、按自然月或会计期间归集损失等口径差异,需要先把口径统一,再判断哪些损失有事实根据、与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材料核对顺序作进一步咨询准备。
一、第一步核“同一性”:主体、场所、期间口径
期间比较的前提是两份材料描述的是同一件事。可以先核对三项内容。
第一项是主体。停产通知的接收主体、损失清单的编制主体、提出赔偿请求的申请人是否一致;存在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承租经营等情形时,需要说明各主体之间的实际经营关系,避免把不同主体的损失合并到同一份清单中。
第二项是场所和项目。通知针对的是哪个厂区、哪条生产线、哪个经营场所,损失清单中的房租、设备折旧、人工、订单违约等项目是否发生在同一场所、同一经营项目上。
第三项是期间口径。停产通知通常载明通知作出日、送达日、要求停产的起始日、解除或者恢复生产的日期;损失清单可能按自然月、会计期间、实际停工日或者订单周期归集。两份材料期间不一致,常见原因是起算点不同,例如通知要求自送达次日起停产,而清单从实际停工之日起算;也可能是结束点不同,例如通知解除后企业尚未完全恢复产能,清单仍计入了恢复期损失。核对时可以把两份材料的起止日期并列写出,标明各自依据的日期来源,再判断差异属于口径不同,还是存在期间重叠、空档或者超出通知范围的部分。
这一步骤不解决赔偿数额,作用在于确定后续比较的对象。口径没有统一,直接比较“清单金额”与“通知期间”容易得出错误结论。
二、第二步核损害事实与凭证:清单每一行对应什么
期间口径统一后,进入损害事实的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
按该条第二项,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由此,损失清单不宜只列总额,可以按项目拆分,并为每一项目找到对应的凭证和期间。
固定成本类项目,如停产期间的房租、设备折旧、基本工资、水电基本费,可以核对租赁合同、工资表、社保缴纳记录、固定资产台账、缴费票据,确认这些支出在清单所列期间确实发生,且属于停产期间仍需承担的部分。
停工直接损失类项目,如原材料报废、半成品损失、设备重新调试费用,可以核对采购合同、入库出库记录、报废处理记录、维修发票,确认损失发生的时间落在停产通知期间内。
订单违约或者营业减少类项目,可以核对订单合同、交货记录、客户沟通记录、解除或者变更协议的书面材料、同期营业收入对比数据,说明减少的营业与停产期间的时间对应关系。
核对时关注凭证日期与清单期间的对应关系:凭证日期落在通知期间之外的项目,需要说明其与停产的关联;清单期间内没有凭证支持的项目,属于需要补强说明的部分。这一步骤的结论是哪些损失有事实根据,为下一步判断因果关系做准备。
三、第三步核因果关系与法定驳回情形
损害有凭证支持,还需要与行政行为建立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赔偿请求:(一)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二)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申请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四)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五)申请人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
这一条列出了审查中可能出现的几类情形,可以对应核对:清单中的项目是否有事实根据;损失是否由被诉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例如企业自身经营安排、市场变化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减少需要区分;同一项损失是否已经通过行政补偿、保险理赔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是否已经自行纠正原行政行为并消除相应损害结果。逐项核对后,清单中与停产通知期间不一致的部分,能够说明与停产存在因果关系的,与不能说明的,可以分开整理。
四、第四步核赔偿方式与数额能否确定
事实和因果关系核对后,再看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赔偿复议案件,对于应当赔偿且能够确定赔偿方式的,应当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确有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同前,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
按该条,复议机关作出具有明确赔偿内容的决定,以“应当赔偿且能够确定赔偿方式”为条件;行政赔偿决定确定的数额确有错误的,可以变更。对应到材料准备,损失清单的计算方法、单价依据、期间天数、费率来源可以写清楚,使数额能够被复核。期间不一致的部分,如果无法确定对应天数或者单价依据,数额复核就会受影响,这部分可以单独标注,说明尚需补充的材料。
五、材料整理建议
| 核对对象 | 能核对什么 | 整理时注意 |
|---|---|---|
| 停产通知及送达回证 | 通知作出、送达、停产起止、解除时间 | 区分通知载明期间与实际执行期间 |
| 损失清单及编制说明 | 各项目归集期间、计算方法、单价来源 | 标明每项期间与通知期间的对应关系 |
| 合同、发票、工资表、缴费票据 | 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发生日期 | 凭证日期落在期间外的单独说明 |
| 补偿协议、理赔记录 | 同一损失是否已获其他救济 | 与清单项目逐项比对,避免重复主张 |
| 恢复生产记录、订单记录 | 停产结束后的经营恢复情况 | 用于说明清单期间结束点的依据 |
以上整理属于材料准备层面的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具体提交内容和形式,可以结合复议机关的要求核对。
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
损失清单与停产通知期间不一致,涉及的是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数额计算三个层面的核对,最终能否获得赔偿、赔偿范围如何,取决于行政行为是否被确认违法、损害是否有证据支持以及因果关系是否成立,需要结合完整材料判断。本文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条文公开文本见 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和 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天津当地受理的具体材料要求、期间认定细节,以及本案中停产通知的送达与执行情况,需要另行核对。就材料分组、期间对照表和数额计算说明的准备方式,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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