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申请里包含多个事项时,答复通常按事项逐项给出结论,不宜只给一个笼统答复;判断是否拆分得当,看每一项申请事项是否都能对应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的答复情形之一。围绕“检索范围”,重点核对的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这一结论针对的是哪一项事项、检索了哪些载体、覆盖了哪段时间,以及是否遗漏了申请中并列列明的其他事项。下面按答复拆分与检索范围两条线索分别说明核对方法。
一、答复拆分的核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同一份答复中,不同事项分别落到上述不同项,属于正常情形。若申请材料中既有可以公开的内容,又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核对时,可以逐项标注:该事项落入第三十六条哪一项、依据是否写明、不予公开或不予处理的部分是否单独说明了理由。
另有两处会影响拆分方式: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二是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核对时注意答复中对补正、说明理由的处理是否落到具体事项上。
二、检索范围的核对方法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表述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这一结论以“检索”为前提,核对时可以从四个维度把结论还原为过程:
| 核对维度 | 要看清的内容 | 帮助判断什么 |
|---|---|---|
| 事项对应 | 检索结论对应申请中的哪一项,是否逐项都有落点 | 是否存在多事项被一个“不存在”概括 |
| 检索载体 | 检索了哪些系统、台账、卷宗、档案门类 | 结论覆盖的载体范围是否与申请描述匹配 |
| 时间与范围 | 检索的时间跨度、单位、地域范围 | 结论是否覆盖申请所指期间 |
| 特征描述 | 申请中给出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性描述 | 检索所用关键词能否对应这些特征 |
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这一条与检索范围相关:检索对象是已制作或获取的现有信息,核对时可以确认答复指向的是否为现有载体,而不是要求重新汇总形成的新信息。
三、咨询前的材料准备建议
可以按申请事项编号整理一份对照表,把每项事项与答复中的对应段落、答复所引条文号、检索说明并列;保留申请提交凭证与签收记录,用于核对第三十三条的答复期限,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一条对当面、邮寄、互联网渠道的收到申请之日分别作了规定,可据以确认起算点。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条文为全国适用的行政法规规定;河北地方如有专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建议另行核对。是否就某项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属于需要结合具体答复内容判断的事项,可在整理完上述对照材料后再行评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协助进行申请事项拆分、答复逐项比对与检索范围梳理,具体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公开文本见应急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转载: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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