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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安康行政许可律师费用咨询:补正与受理通知不对应,材料筛选如何约定计费?

在安康办理行政许可申请,遇到补正通知与受理通知内容不对应时,律师费不能按诉讼费标准推算,也不存在可以套用的“安康统一价”。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实际律师服务费以合法书面约定为依据。

在安康办理行政许可申请,遇到补正通知与受理通知内容不对应时,律师费不能按诉讼费标准推算,也不存在可以套用的“安康统一价”。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实际律师服务费以合法书面约定为依据。因此,针对“材料筛选”这一环节,应当把它作为独立服务项目写入委托合同,约定计费基础、工作量确认方式以及补正、受理节点的费用处理;具体金额还需核对律所收费标准和当地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本次资料未收录安康当地律师服务费金额或律所报价。

一、先分清:行政许可阶段的律师费与诉讼费不是一回事

行政许可申请阶段的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约定的服务对价。资料显示,律师事务所在制定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所制定,并以书面约定为依据。

诉讼费则是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两者不能混同。若行政许可争议后续进入行政诉讼,才可能涉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这是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不是律师费,也不能倒推律师服务费。

此外,材料筛选过程中如涉及鉴定、评估、公证、差旅、文印等费用,是否另计、由谁承担,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标准,需在合同中单独列明并另行核对。

二、补正与受理通知不对应时,材料筛选怎么落到合同里

补正通知与受理通知记载不一致,并不当然意味着某一份通知无效,也不产生法定的律师费调整后果。需要先核对受理机关的书面通知、材料清单和窗口要求,再按委托合同处理。建议从以下五项约定:

  1. 写清服务范围:明确“材料筛选”是否包括对照补正通知逐项筛查、与受理通知比对、制作材料清单、整理递交文件、跟进补正结果,以及是否包含现场递交和窗口沟通。未列入的服务,不当然包含在费用内。

  2. 写清计费单位:可以约定按小时计费并记录筛选工作时间;也可以按补正阶段、受理阶段分别约定固定费用;还可以按材料批次或件数计费,或采用固定费用加超出部分计时。选择一种为主,并写明该费用覆盖的范围。

  3. 写清工作量确认方式:建议约定每轮材料筛选后形成书面筛选记录或清单,由委托人确认;补正轮次、提交时间、退回或补充要求等,以书面通知、回执或双方确认的邮件为准。这样可以把“做了多少筛选工作”与“收多少费”对应起来。

  4. 写清节点费用处理:针对补正通知与受理通知不一致的情形,可以约定以哪一份文件作为阶段成果确认依据;因受理机关要求变化而增加的筛选工作如何计费;最终未获受理时,已发生服务费用如何结算。这些属于合同约定事项,不宜直接推定法律上应由哪一方承担。

  5. 写清不包含事项和付款节点:诉讼、行政复议、鉴定评估、差旅、文印等是否另行委托、另行收费,应在合同中列明;付款节点可以与补正材料提交、受理通知取得等事实节点挂钩,但应避免写成对办理结果的保证。

三、签约前核对清单

核对对象 可以核对什么 用途
律所收费文件 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是否在律师协会备案 判断报价是否有律所内部依据
委托合同草案 服务范围、补正轮次、工作量确认、节点费用 避免“材料筛选”被当作免费附随服务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服务指南 补正材料清单、受理条件、窗口要求 确定筛选工作的实际范围
补正通知、受理通知、提交回执 通知日期、材料项目、受理范围是否一致 固定事实节点,作为阶段确认依据
付款凭证与发票 收款主体、金额、收费项目 核对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四、发生费用争议时的处理路径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应当成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具体对应哪一律师协会,需按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核对。

具体到安康,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行政许可窗口对补正和受理的材料要求,本次资料未收录,需另行核对陕西省及安康市相关文件、律所收费备案信息和受理机关服务指南。涉及后续行政诉讼的诉讼费,按前述国务院令标准另行计算。

主要出处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第(五)项,来源页面: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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