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与补正通知同一次提交的申请书及其附件清单,也就是载明申请事项和材料目录的那份申请文件;确认补正通知指向的是哪一项申请事项之后,再逐项比对通知所列材料与该事项是否对应。补正通知本身只是行政机关的告知文书,判断“对不对应”的基准,是申请人已经提交的申请事项及其附件构成。
一、以申请书所载事项为比对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该条第二句直接针对“要求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材料”的情形,因此在核对中,需要先固定“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这一基准,再看补正通知所列材料是否落在该事项范围内。
同一法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这项规定说明,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而通知所指向的对象,同样是特定一次申请的材料状态。
上述条文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
以下顺序是材料整理方法,供核对现有事实时使用,不是法定程序要求:
- 先取申请书正文或申请表:确认其中申请事项的表述、申请日期,以及是否有收件凭证或受理编号。
- 再取该次提交的附件清单或材料目录:把目录与补正通知逐项对照,看通知所列材料在原目录中归在哪一事项项下、名称是否一致。
- 同一次提交涉及多个事项时,先按事项分组:例如一个项目同时涉及若干审批事项,或一份申请材料对应多个许可事项,应先确认补正通知对应哪一组材料,再判断相关性。
- 留存补正通知原件及送达时间:用于核对告知是否一次完成、是否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这与后续是否视为受理的判断相关。
三、核对结果对应的处理方向
若比对后确认通知所列材料与申请书载明的申请事项无关,申请人可以书面说明申请事项与所要求材料之间的关系,请求行政机关说明该项材料的用途,或者请求调整补正范围;这属于依据前述第三十一条提出的主张。
若比对后发现属于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则应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告知的范围补齐,并注意通知是否一次性列明全部补正内容。
需要提示的是,某一具体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材料清单,通常由该事项对应的法律、法规或受理机关公布的办事指南确定,本次资料未包含惠州当地的具体清单,涉及地方受理机关要求的,需另行核对该事项的公示材料。若需委托律师协助梳理申请事项与补正通知的对应关系、准备书面说明,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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