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茂名咨询行政诉讼律师费用时,“期限核对费”可以作为一项拟议委托事项向律所提出,但提问前需要先分清两笔费用:一笔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另一笔是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服务费。本次资料中没有茂名当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无法给出具体金额、单价或计价档次;可以确定的是,送达日期与起诉状所填日期不同这一情形,应当作为“核对对象”写进咨询问题里,计费方式由双方在委托合同中书面约定。
一、先分清: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是两条线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这条规定调整的是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如何计算,由委托人与律所另行协商确定。咨询时可以把两笔费用分开询问,避免把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与律师报价混在一起比较。
二、两个日期不同,需要核对的内容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送达日期与起诉状所填日期不同,需要核对的正是这两个日期分别对应哪个程序节点、各自有何凭证支撑:
- 送达回证、签收凭证或邮寄签收记录:用来核对行政行为何时送达、由谁签收;
- 起诉状落款日期与实际递交日期:用来核对起诉行为何时作出;
- 法院接收起诉状时出具的书面凭证:同一法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这是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日期,与行政行为送达日期属于不同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等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的送达规则需另行核对民事诉讼法条文,本次资料未展开。
三、向律所提问的顺序(建议)
可以按“事实—材料—工作范围—计费”四步组织提问,每步都指向可核对的内容:
- 事实:说明行政行为送达日期、起诉状落款日期、实际递交日期分别是什么,差异出现在哪一环;
- 材料:说明手上有哪些凭证(送达回证、签收记录、法院收件凭证、起诉状副本等),哪些缺失;
- 工作范围:询问“起诉期限核对”是单独列为一项工作,还是包含在代理服务中;核对后如需补充材料、申请延长期限或调整诉讼策略,是否属于同一委托事项;
- 计费:询问按件、按小时还是分阶段计费,差旅、复印、邮寄等费用是否另计,付款节点与退费情形如何在合同中写明。
期限核对属于拟议委托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不宜预设为律所必须单独报价的法定收费项目。具体承接人员、报价与合同条款,需向拟委托律所核实后确认。
主要出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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