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核对申请人一侧的申请登记材料,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原件(或电子文本)以及提交、签收记录,确认申请书中写明的批复文号、文件名称和其他特征性描述;再核对行政机关的收件登记、检索记录和答复所附文件的发文登记信息。这样安排是从材料用途出发的整理方法,目的是先固定“申请指向哪份文件”,再判断“答复提供的是否为同一份文件”,并非法定先后顺序。
一、先核对申请书与提交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书是判断申请内容的基础材料,提交记录和签收凭证则用于确定申请到达行政机关的时间及文本版本。
核对时,可以把申请书中的文号与以下内容并列比对:文件名称、制作机关、批复事项、批复对象、成文日期。若申请书只写了文号,没有其他特征描述,或者文号本身存在笔误、简称、旧编号等情形,可以结合第三十条判断处理方向。该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此,申请内容是否明确,需要回到申请书原文判断;补正事项和期限也应以行政机关的书面告知为准。
二、再核对答复类型与文件发文登记
收到答复后,可以先判断答复属于哪一种情形。根据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作出答复,其中“(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提供文件的,核对重点是文件本身的发文登记信息,包括文件标题、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成文日期、签发信息、批复对象及批复事项;答复称不予公开或经检索不存在的,核对重点是行政机关记载的检索范围、检索关键词和检索结果。
三、编号不一致时的比对维度
两份材料编号不一致,存在两种可能:同一份文件在不同登记环节使用了不同编号,或者申请指向的文件与答复提供的文件并非同一份。可以按同一维度并列比对:
| 比对项 | 申请书及提交记录 | 答复及所附文件 |
|---|---|---|
| 文号 | 申请人写明的批复文号 | 文件载明的发文字号 |
| 文件名称 | 申请公开的名称 | 答复所附文件标题 |
| 制作机关 | 申请指向的机关 | 文件落款机关 |
| 时间 | 申请提交、签收时间 | 文件成文日期、答复时间 |
| 事项 | 申请描述的特征 | 文件正文的批复事项、对象 |
经比对,若属于同一文件而编号记载不一致,且该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相关,可以结合第四十一条判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该条适用以“与自身相关”“有证据证明记录不准确”和行政机关审核属实为条件,并不当然产生更正结果。若比对后指向不同文件,则需要求行政机关说明其检索所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和检索范围,再判断答复是否完整回应了申请。
以上核对属于材料整理和咨询准备方法,具体请求能否成立,仍需结合申请书原文、提交签收凭证、答复书及所附文件原件进一步核实。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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