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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强拆维权律师:拆除前物品清点表无产权人签字,咨询应核对哪类现场记录?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中,拆除前形成的“物品清点表”通常不是一份孤立的文件,它需要与征收评估环节的实地查勘记录、征收部门组织的房屋调查记录以及补偿档案相互印证。产权人没有签字,并不当然意味着记录失效,关键在于有没有按法定替代程序完成见证和说明。因此,咨询时建议优先核对三类现场记录:实地查勘记录及影像资料、房屋调查与公…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中,拆除前形成的“物品清点表”通常不是一份孤立的文件,它需要与征收评估环节的实地查勘记录、征收部门组织的房屋调查记录以及补偿档案相互印证。产权人没有签字,并不当然意味着记录失效,关键在于有没有按法定替代程序完成见证和说明。因此,咨询时建议优先核对三类现场记录:实地查勘记录及影像资料、房屋调查与公布记录、补偿档案与分户补偿公布记录。

一、先看清点表对应哪一类程序记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该条同时规定:“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据此,产权人未签字时,需要核对的是:记录上有没有房屋征收部门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名,有没有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见证材料,以及评估报告中对拒签情况有没有作出说明。这三项替代程序是否齐备,直接影响这份记录能否作为完整的查勘材料使用。影像资料的拍摄时间、拍摄范围与清点表所列物品是否对应,也建议一并比对。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

第一步,调取实地查勘记录原件,核对签字栏、盖章栏、见证栏和估价师署名,确认是否属于同一处房屋、同一时间段形成。第二步,核对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能否与清点表逐项对应,尤其是室内物品、装修和设备。第三步,核对征收部门组织的房屋调查记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则按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评估,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规定相衔接。第四步,核对补偿档案和分户补偿公布情况,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上述记录可以分别核对:查勘记录核对评估环节是否履行了签字或见证程序;调查记录核对评估对象是否全面、有无遗漏;补偿档案核对分户补偿信息是否一致。三者用途不同,不宜只看其中一份就下结论。

三、记录瑕疵的用途与咨询费用边界

如果查勘记录既无产权人签字,也缺少第三人见证和评估报告说明,这份记录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可以作为对评估结果、补偿决定提出异议时核对和说明的材料。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至于拆除行为是否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需要结合拆除依据的文件另行判断;若属于其他程序,现场记录的规范要求需另行核对。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评估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应当分开看待。律师服务费以委托合同书面约定为准,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记录核对、异议材料准备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由法院依法收取,具体负担需结合案件类型和法院通知核对。郑州当地的律师报价不属于本次资料范围,不宜凭空比较。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对上述记录提供咨询,具体承接方式与费用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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