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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律师咨询:经营损失凭证与停产通知主体不一致时先核什么

先核“停产通知所指向的经营者”与“经营损失凭证记载的受损主体”是否同一,再把损失期间、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和数额口径逐项对齐;随后核对损失与停产通知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先核“停产通知所指向的经营者”与“经营损失凭证记载的受损主体”是否同一,再把损失期间、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和数额口径逐项对齐;随后核对损失与停产通知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行政复议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进入行政赔偿诉讼后,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接待此类咨询时,通常先围绕这三组对应关系梳理材料,再判断下一步补证方向。

一、先把“主体”拆成四个位置

“停产通知主体”与“经营损失凭证主体”不一致,实践中可能指四种不同情形,核对对象并不相同:

第一,停产通知的作出机关,例如某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第二,通知的受送达人,即通知抬头所写、签收文件的主体;第三,实际经营者,可能是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也可能是承租方、承包方、实际经营人;第四,损失凭证记载的主体,可能是发票购买方、合同甲方、工资表用人单位、银行流水户名或收款人。

需要优先对齐的是“通知受送达人或实际经营者”与“凭证记载的受损主体”,而非把作出通知的行政机关与发票开具方、供应商、员工并列比较。行政机关与供应商、客户本来就不是同一角色,名称不同属于正常材料结构,不宜当作主体矛盾。

核对时可以先列一张主体关系表,横栏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联系方式、在材料中的角色;纵栏分别填通知、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包协议、工资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发票。名称不同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同、经营地址相同、经营者相同,属于可以通过材料解释的差异;名称、地址、人员、资金流完全无关联的,需要进一步证明损失为何归属于通知所影响的经营者。

二、再核期间、场所和损失口径

主体关系初步对齐后,进入第二层核对:停产通知载明的停产起止日期、送达日期、实际执行日期,与损失凭证发生日期、损失计算期间是否对应。通知要求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分区停产时,实际停止经营的时间可能晚于通知日期,也可能只涉及部分生产线、部分门店或部分经营项目。凭证期间跨度过大,或者把通知前后的全年亏损整体计入,都会削弱损失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

建议把损失凭证按用途分组:收入减少类,如销售合同、订单取消记录、开票记录、收款流水;成本继续发生类,如工资、租金、贷款利息、社保、水电;资产或存货损失类,如原料报废、设备闲置、搬迁费用。每组分别核对凭证记载的主体、发生期间、对应场所和计算依据。

损失计算底稿需要列明项目、期间、原始凭证编号、计算方式、剔除项。营业额下降不等于经营损失,需要区分因停产直接减少的收入与仍可避免的成本;多因一果的情形,例如市场变化、租约到期、自身资金困难同时存在,应当把可归因于停产的部分单独说明。具体哪些损失项目属于行政赔偿范围,还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案件情况另行核对,本文所据材料未展开这部分规则。

三、核因果关系与举证责任

主体和期间对齐后,再核停产通知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通知针对的场所、生产线或经营项目,是否就是凭证所载业务;停产期间是否确实存在经营中断;客户取消订单、员工停工、水电用量下降、复工申请等材料能否与通知时间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该条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其中第二项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政府公开文本: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

这两项规则都保留了“因被申请人/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例外。主体不一致时,先补主体关系和损失归属证据,属于常规举证准备;只有无法举证与被申请人或被告的原因有关,例如通知、执法卷宗、现场检查记录由行政机关掌握,申请人曾申请调取但未取得,才涉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咨询中可以把申请调取的时间、对象、答复情况一并整理,便于判断例外条件是否具备。

四、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先核对什么 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向
停产通知及送达材料 落款机关、文号、受送达人、送达地址、签收日期、停产范围和期间 与凭证主体对照,先确认通知实际指向的经营者
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包协议 登记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实际经营人 区分登记主体、承租方、承包方和实际经营人
损失凭证 发票抬头、合同甲乙方、工资表用人单位、银行流水户名、发生期间 按收入减少、成本继续发生、资产损失分组对应
损失计算底稿 项目、期间、计算依据、剔除项 与通知期间对齐,单独说明多因一果部分
其他救济材料 补偿、保险、民事赔偿等是否已填补同一损失 避免同一损失重复计算

这份清单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材料能核对的是主体关系、期间对应和损失归属;能否达到证明目的,还要结合原件、原始载体和完整资金流判断。

五、费用边界与委托准备

行政赔偿案件在诉讼阶段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四)行政赔偿案件。”(来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这里说的是案件受理费,律师服务费、审计评估费、差旅费等属于另外的费用项目。

律师服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咨询时可以要求书面列明服务范围,例如材料梳理、主体关系说明、损失计算底稿、行政复议或诉讼代理是否分别计费;审计、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如何承担,也可以一并确认。本文材料没有提供具体收费标准,不宜套用固定金额或作出免费承诺。

六、常见误区与处理前提

名称不一致不等于当然没有赔偿资格,也不等于可以直接把关联公司的凭证拿来使用。可行的处理路径是先建立“通知相对人—实际经营人—凭证记载主体—收款付款主体”的关系链,再用合同、流水、授权文件、关联关系说明和原始凭证补齐;仅补一张情况说明,证明力通常有限。

期间核对也要避免两个极端:只取通知载明的日期,忽略实际执行时间;或者把通知前后所有经营下滑都归因于停产。可以按“通知前基线—通知期间—复工后”分段列数据,说明哪一段损失与停产直接对应。

如果通知、执法记录、现场检查材料由行政机关掌握,申请人可以先书面申请调取并保留送达凭证;这与“因被申请人原因无法举证”的判断相关,但仍需结合具体材料说明无法取得的原因和范围。

围绕本文问题,实际还需要核对:通知受送达人与实际经营者是否同一、凭证抬头与损失承担者是否同一、损失期间与停产期间是否对应、因果关系是否有其他原因介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咨询中协助梳理上述材料清单和委托范围,具体承接安排及费用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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