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中租赁合同的签约人与场地使用人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场地权利人或出租方就“由该签约人签署租赁合同”出具的授权文件,包括签约人的身份与权限证明;再核对签约人与场地使用人之间关于场地由谁实际使用的授权或同意文件。这样排序的原因是:先确认签约人是否有权签这份合同,再判断使用人据以使用场地的依据是否连续。这里所说“先核对”是材料整理建议,并非法律规定的申请顺序。
一、先核对签约授权:谁有权签这份租赁合同
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出租方或场地权利人的主体信息,签约人代表哪一方签字,授权书是否写明授权事项、权限范围和授权期间,签字或盖章是否与合同、申请材料中的主体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签约人有没有权限签署合同,直接影响合同所载场地使用关系能否作为申请材料的可靠依据。因此,可以先把签约授权与合同原件、申请人主体信息放在一起比对,确认签约人、出租方、场地使用人三者的关系能否相互衔接。
二、再核对使用授权:使用人凭什么使用场地
签约授权核对后,再看场地使用人的使用依据。常见材料包括出租方或权利人同意由实际使用人使用场地的文件、转租或分租的同意文件、无偿使用或场地提供说明等。核对重点包括场地地址是否一致、使用期间是否覆盖申请事项所需期间、授权使用范围是否与申请事项相符,以及文件签署主体与前一环节的签约主体是否对应。
这一步可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结合理解: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材料之间主体不一致时,提前准备一份简短的主体关系说明和材料对应表,有助于行政机关理解材料之间的关系。
三、遇到材料不齐或形式问题,关注补正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租赁合同签约人与使用人不一致需要补充授权材料,可以要求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并保留书面凭证,再按告知范围补充。
整理材料时,建议按“签约授权—使用授权—场地地址与期间对应—其他申请材料”的顺序分组,标注每份文件能够证明的主体、期间和事项;对暂不能对应的部分,可用书面说明列明待核实事项。上述内容属于材料准备与核对建议,具体申请能否受理、是否需要实质核查,仍取决于申请事项的法定条件和行政机关的审查程序。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来源为税务政策法规库公开法规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