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果洛藏族自治州就环保关停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关停决定与补偿清单对设备数量的记载不一致时,报价清单宜把“两份材料的设备逐项比对”单列为一个工作项和计价单元,并在其后分列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两类支出;比对维度至少覆盖设备名称与规格型号、数量及计量单位、编号与安装位置、购置时间与原始凭证、账面原值与折旧净值、评估基准日与成新率、清单页码与附图照片。本次资料未提供果洛藏族自治州或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报价金额需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不宜在咨询阶段套用统一价目。
一、先分清两类费用,再谈比对工作量
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是两条线。资料显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该办法交纳诉讼费用,该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的除外;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因此,报价单中涉及法院收取的部分,应按该办法的名目和标准列示,律所不宜自行设定。
另需注意,该办法第八条列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其中第(四)项为行政赔偿案件。若关停补偿请求中以行政赔偿方式提出,资料显示该类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形态不同,受理费的有无也不同,需结合起诉状的具体请求核对。
律师服务费部分,本次资料未涉及地方指导标准,报价应写明计费方式、对应工作内容与阶段,其他第三方支出的名称与承担方式可在书面约定中另行明确。
二、设备数量不一致时,报价可比对的七个维度
| 比对维度 | 关停决定一侧 | 补偿清单一侧 | 比对用途 |
|---|---|---|---|
| 设备名称与规格型号 | 决定载明的设备名称、型号 | 清单载明的名称、型号 | 判断是否同一台设备 |
| 数量与计量单位 | 台、套、条等及数量 | 同一计量口径下的数量 | 定位数量差额来源 |
| 编号与安装位置 | 编号、车间、工位 | 编号、位置描述 | 排除重名、串项 |
| 购置时间与凭证 | 决定是否记载 | 发票、合同、入账记录 | 核对设备是否实际存在 |
| 原值、折旧与净值 | 决定是否涉及 | 账面数、评估数 | 区分账面口径与评估口径 |
| 评估基准日与成新率 | — | 评估报告基准日、成新率 | 判断差异是否源于时点不同 |
| 页码、附图与照片 | 决定附件页码 | 清单页码、现场照片 | 建立逐项对应索引 |
两张表按同一维度并列填写,差异项单独成行并注明出处页码,便于在起诉与举证阶段说明争议设备的范围。
三、报价单里建议写明的交付口径
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下列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设备比对表的制作与更新、差异说明的书面整理、证据目录与页码索引、与评估机构的对接、开庭与庭前会议出席。计费方式(按阶段、按小时或按件)与付款节点宜在合同中写清,并与上述工作项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比对属于材料整理与咨询准备层面的建议,具体差异如何认定、数量以哪份材料为准,取决于案件证据与法院审查,不能由报价单预设结论。果洛藏族自治州相关的地方收费口径与具体金额,建议在签约前向拟委托律所书面确认。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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