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鄂州行政诉讼律师费用咨询:处罚决定与复议决定编号不同时,立案补正服务是否应另列报价?

通常不应仅因处罚决定与复议决定的编号不同,就把“立案补正”当然另列为一项律师服务报价。编号不同属于文书识别问题;是否另列,取决于委托合同写明的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

通常不应仅因处罚决定与复议决定的编号不同,就把“立案补正”当然另列为一项律师服务报价。编号不同属于文书识别问题;是否另列,取决于委托合同写明的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法院对起诉状内容欠缺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律师据此进行材料整理、说明或代书,可以约定包含在“立案代理”或“一审代理”中,也可以作为单独服务另行协商报价,但应事先书面写清。

一、先核对编号与委托事项

核对对象 能说明的问题
处罚决定、复议决定的文号及作出机关 确认两份文书各自来源,避免材料混放或错引
文书作出、送达日期 核对材料形成时间及补正指向
被诉行政行为与诉讼请求 明确立案补正围绕哪一份或哪几份决定
法院补正告知、立案窗口要求 判断补正事项、次数和实际工作量
委托合同、报价单中的服务清单 判断“立案补正”是否已包含在已约定的服务中

编号不同本身不能直接推出应新增收费项目。建议把两个文号、对应文书和被诉对象列在同一份材料说明中,再对照委托合同看补正工作是否已被“立案”“一审代理”等服务覆盖,避免同一工作重复计费。

二、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来源: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该条规范的是法院立案和补正告知程序,并未规定律师“立案补正”必须单独收费,也未规定必须包含在律师费中。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来源: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该办法交纳诉讼费用,规定可以不交或免交的除外。这里的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与律师服务费是不同项目,报价时应分开列明。

三、报价核对建议

  1. 先看合同服务范围是否写明“立案、补正、开庭一审”等内容。已明确包含立案补正的,不宜就同一服务再次报价。
  2. 合同只写“一审代理”而未列补正的,建议向律所书面确认补正是否包含、是否另计;仅凭口头说明容易产生争议。
  3. 如确需另列,报价单可写明补正对应的事项、服务次数、是否包含后续再次补正,以及该费用与法院诉讼费的区别。
  4. 处罚决定与复议决定编号不同时,建议在委托材料中分别标注文号和被诉对象;如属于同一委托事项下的材料补正,应核对是否重复计费;如确属两个独立委托,再分别约定。

现有资料没有鄂州当地律师收费统一标准或具体律所报价,不能据此给出具体金额。是否另列“立案补正”报价,应以书面委托合同和报价单为准;编号不同不是另列报价的充分理由。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鄂州行政诉讼律师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