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请求超出原处理文书范围,书面报价要核对的不是“多写几页纸”的费用,而是新增请求带来的可受理性审查、申请文书调整、证据补充、附带审查以及听证质证等增量工作。建议要求律所在报价单中逐项列明:哪些属于基础代理范围,哪些属于新增请求触发的增项,各自如何计费。
一、先核对新增请求是否在复议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列明四类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如果新增请求指向上述事项,代理工作首先是对请求能否受理作出判断,书面报价中宜单列“请求可受理性审查”一项,并说明是否计入基础费用。
规范性文件还要区分提出方式。该法第十三条规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附带审查申请,可附带审查的对象包括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条同时明确,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因此,新增请求中如包含规范性文件审查,需要核对它是随原行政行为一并提出,还是单独提出;报价单中可注明附带审查是否作为独立工作项、是否单独计费。
申请书本身的要求也影响工作量。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书面申请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事项。请求范围变化,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通常需要重写或补充,报价中可核对“申请书修改次数”“请求调整的书面说明”是否包含在内。
二、报价单里可逐项对照的增项工作
| 工作项 | 对应程序环节 | 报价核对要点 |
|---|---|---|
| 新增请求的可受理性分析 | 对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判断是否属于复议范围、是否只能附带审查 | 是否单列、按件还是按小时计费 |
| 申请书及请求事项修改 |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 修改次数上限、超出后如何计费 |
| 新增事实的证据补充与梳理 | 支撑新增请求的事实材料 | 是否含调查取证、材料翻译、异地调档 |
|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 是否作为独立专项、是否另行报价 |
| 答复后的质证、听证与代理意见 |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要求被申请人就合法性、适当性和复议请求说明事实和理由 | 听证准备、出庭、补充意见是否包含 |
| 代表人案件的请求变更手续 |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应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 多人案件的沟通、签署组织是否另计 |
| 提级审理相关材料 |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提级审理情形及审限重新计算 | 如发生提级,材料移送与重新计算审限带来的工作如何计费 |
上表是整理与核对方法,不是法定收费项目清单。各项是否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合同中写明。
三、费用边界要落在书面约定上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差旅费等第三方支出属于不同性质的项目,报价单应分栏列明。关于律师服务费本身,《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原文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据此,大理白族自治州范围内并不存在可由本文直接引用的统一增项价目,书面报价的合理性要结合上述因素和实际工作项判断。
建议在书面报价中确认四点:基础代理范围是否包含一次请求调整;新增请求触发增项时是否需另行书面确认;听证、质证、附带审查是否单列;第三方费用如何凭据结算。对于超出原处理文书范围的请求,先把“能否受理”和“需要哪些新证据”两项工作核对清楚,再谈价格构成,报价与委托范围才容易对应。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