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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胜诉案例】电影收益分配纠纷,恒略律师助当事人二审均胜诉,判决支付我方投资款、律师费

案件简述: 2021年5月27日,周某与 影业公司签订《院线电影< 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电影《 》项目版权估值为5亿元,其为院线电影《 》的发行收益份额投资方之一,周某向 影业公司支付电影收益权款项共计15万元,享有该项目发行净收益权比例0.03%。(本文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21年5月27日,周某按约履行了支付…

案件简述:

2021年5月27日,周某与影业公司签订《院线电影<>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电影《》项目版权估值为5亿元,其为院线电影《*》的发行收益份额投资方之一,周某向影业公司支付电影收益权款项共计15万元,享有该项目发行净收益权比例0.03%。(本文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21年5月27日,周某按约履行了支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影业公司亦应将影片上映之日起一年内产生的所有票房收益纯利润及非票房收益按照其所占收益权比例及时足额支付给周某。

后涉案影片于2021年9月30日在中国大陆上映,累计票房14.77亿元,但影业公司一直未向周某支付投资收益款,且经周某了解,影业公司向不特定多人推荐投资涉案影片,违反了合同约定,其有权追究影业公司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影业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周某委托恒略律所王栋律师代理起诉帮助维权。

一审判决:经审理,法院充分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全盘支持了我方诉求,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影业公司于十日内支付周某投资款1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支付周某律师费损失、王某对影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影业公司上诉:

影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周某无权解除《院线电影<***>项目合作协议》,**影业无需返还投资款及支付律师费和利息。

Q1事实理由:

1.周某无权要求解除案涉合作协议。我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周某解除协议的理由不符合约定解除条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2.因付款条件未成就,我方无需向周某支付任何投资收益。依据协议约定,案涉电影自上映以来,亏损严重,至今还未进行最终结算,我方也从未收到电影结算款。

3.我方具有案涉电影项目合法的收益权,并且依法可以转让给,故不存在周某所称的不能实现其投资收益的合同目的情形。

4.王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与**影业公司属于独立个体,不存在财产混同。

Q2恒略律师指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影业公司与周某在案涉协议中的约定,“项目的受益权限周期为1年,到期后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结算受益……”现案涉电影已经上映2年有余且票房收入客观,影业公司称电影亏损严重,至今未进行结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影业公司未能在约定的受益周期内向周某支付收益款,经催告后也未能支付,故周某作为守约方依法有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周某要求退换其支付的投资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及因**影业公司违约造成其律师费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王某系**影业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判决:经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影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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