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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府信息公开律师:申请描述的文件与答复指向的编号不对应,下一步核对哪份收件记录?

先核对的是 能确定“收到申请之日”的那份收件记录 ,也就是你本次提交申请时形成的提交凭证与行政机关的收件登记(邮寄签收记录、互联网渠道的双方确认记录或当面提交回执)。答复文书上的编号通常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收件编号或办件编号,需要以这份收件记录为基准,判断该编号指向的是不是你这一次申请。

先核对的是能确定“收到申请之日”的那份收件记录,也就是你本次提交申请时形成的提交凭证与行政机关的收件登记(邮寄签收记录、互联网渠道的双方确认记录或当面提交回执)。答复文书上的编号通常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收件编号或办件编号,需要以这份收件记录为基准,判断该编号指向的是不是你这一次申请。

一、先固定“收到申请之日”对应的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按提交方式找出对应凭证即可:邮寄的,调取签收单据与物流签收时间;网上提交的,保存提交成功页面与机关确认记录;当面递交的,找出收件回执或登记记录。这份记录同时是判断答复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起算依据。

二、再核对编号指向的是不是同一份申请

建议把答复文书载明的编号、收件日期、申请人名称,与收件登记中的编号、日期、申请内容摘要逐项对照,重点看申请正文中对文件的描述(文件名称、文号、形成期间)是否被同一编号覆盖。出现编号不一致时,常见情形有两种:一是机关在登记或答复时引用编号有误,实质仍针对本次申请;二是该编号对应另一份申请,本次申请可能被按重复申请处理,或另有一份答复。

不同答复类型,后续核对重点不同。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了答复的七类情形,包括所申请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可以公开的,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决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信息的,告知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说明理由并告知负责机关名称、联系方式;已答复且属重复申请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有特别规定的信息,告知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答复称“不存在”的,核对检索范围是否覆盖你描述的文件;答复称“不属于本机关”的,核对是否已告知负责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答复称“重复申请”的,核对前次答复的编号与本次编号是否确为同一信息。

三、期限核对与材料清单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编号差异会影响期限起算与对应的判断,因此日期要与编号一并核对。

材料 可以核对什么
邮寄签收单、物流记录;网上提交回执与确认记录;当面提交回执 收到申请之日,以及机关收件登记中的对应编号
申请正文及附件 所描述文件的名称、文号、期间是否被答复内容覆盖
答复文书及送达凭证 答复编号、落款日期、答复类型与理由
此前同一事项的申请与答复 是否存在重复申请、前次编号与本次编号的关系

编号不对应本身并不当然决定答复的效力,它的作用在于确定答复是否针对同一份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对后如认为权益受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提交材料时,把上述收件记录与答复文书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组,便于说明编号差异的具体位置。

以上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条文可见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具体到河北当地机关的收件登记格式与办件编号规则,需以该机关出具的书面材料为准,本文未涉及地方特别规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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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府信息公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