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郴州就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咨询律师费用时,“补正申请”与“答复文号复核”是否单列计费,取决于你与律师事务所书面委托合同对服务事项和计费方式的约定。现行全国性规定没有为律师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设定统一收费项目或分项单价,因此这两项工作并不存在当然单列或当然合并的法定结论;你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它们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把结论写入书面约定。
两项工作的程序位置不同,报价时可分别说明
补正发生在申请提交之后、答复作出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见补正既涉及对告知内容的回应,也直接影响答复期限的起算,代理方在这一环节投入的材料整理和沟通工作,是否作为独立服务项计费,属于委托合同可以约定的事项。
答复文号复核则发生在收到答复文书之后。同一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申请载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第三十六条则按情形分别规定答复方式,包括所申请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可以公开的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信息的告知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及可确定机关的告知名称联系方式、重复申请相同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以及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告知依照该规定办理。复核文号,实际上是核对答复文书与原始申请、补正材料的对应关系以及答复类型是否落在上述情形之内。这项工作是否单列,同样取决于合同怎么写。
费用边界要区分三类款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这是行政机关面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与律师服务费不是同一笔款项。诉讼费用方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条规范的是诉讼费用,不调整律师服务费的定价。报价沟通时,建议把律师服务费、行政机关可能收取的信息处理费、诉讼阶段产生的诉讼费用分别列明,避免混同。
咨询前可以整理的材料
- 委托合同或报价单:查看是否把“补正材料准备”“答复文书文号与类型复核”列为独立服务项,计费方式是按件、按小时还是按阶段,是否包含后续行政复议或诉讼。
- 补正告知书:核对告知日期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正期限如何表述,以便确认答复期限从何时起算。
- 答复文书与原始申请:比对文号、答复类型、作出日期,确认答复内容属于第三十六条七项情形中的哪一项。
- 付款凭证与发票:与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和金额逐项对应。
以上整理方法只是帮助你向律所说明需求、核对报价构成,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也不改变法定的申请与答复程序。法规版本与条文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页面(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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