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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行政赔偿律师咨询:损害发生日与赔偿申请日跨年度,损失凭证先核哪类

损害发生日与赔偿申请日分属不同年度,核验顺序不因跨年而改变:先核能够直接证明损害发生、损害范围与数额的原始凭证,再核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材料,最后核是否已通过行政补偿等途径获得救济。

损害发生日与赔偿申请日分属不同年度,核验顺序不因跨年而改变:先核能够直接证明损害发生、损害范围与数额的原始凭证,再核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材料,最后核是否已通过行政补偿等途径获得救济。这一顺序对应行政赔偿的举证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同样规定,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先固定损害凭证,才能判断后续是否存在举证责任转移的空间。

第一顺位:损害发生与数额的原始凭证

这类凭证直接决定赔偿请求能否成立,应优先核对:

  • 受损财物的权属或占有依据,如不动产登记材料、租赁或承包合同、购置发票;
  • 损害发生时的现场照片、视频、清点记录、见证人信息;
  • 修复或重置的评估报告、维修报价、实际支付凭证;
  • 涉及人身损害的就诊记录、诊断材料与费用票据。

跨年度场景下,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关系归组,分别标注损害发生时间、发现时间和申请时间;对持续性损害与一次性损害分开列示。评估基准日不同的,应保留各次评估报告并注明形成时间,便于说明数额的计算口径。

第二顺位:因果关系与行政行为文书

损害凭证确定后,再核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对应关系,包括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送达回证、现场执法记录及相关时间线。之所以把这一步放在损害凭证之后,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将“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时已经消除相应损害结果”等列为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是否重复救济,需要分别用不同材料对应,不宜混在同一组凭证中。

跨年度材料的整理与费用边界

建议将材料分为“损害事实”“损害数额”“因果关系”“已获救济”四组编号;同一票据在不同组中出现的,注明其用途。年度跨度较大的,可在清单中并列损害发生日、凭证形成日、赔偿申请日,帮助说明损害的持续状态和数额依据。咨询时携带分组清单及原件供核对,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费用方面,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分属不同项目,是否委托、服务范围及计费方式,需与律所通过书面委托合同确认;具体报价应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2023年9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务院令第836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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