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强拆维权律师委托流程:拆除通知与催告书指向不同建筑,委托时应先分清哪个对象?
委托时应先按“一份文书对应一处建筑、一处建筑对应一个行政决定”的原则拆分材料,把拆除通知与催告书各自指向的建筑、文书编号、作出机关、送达时间和所催履行的义务列成对照,再判断哪一处建筑已经进入哪一步程序,并将拟委托的维权对象限定为其中需要处理的那一处或几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因此两份文书分别送达给谁、送达地址写的是哪一处建筑,是委托前需要核对的基础事实。两份文书指向不同建筑,并不当然意味着其中一份无效,也不等于两处建筑适用同一程序;关键在于分别核对每一份文书自身的对象、依据和所处阶段,再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委托范围。
一、两份文书各自对应什么程序阶段
拆除通知通常对应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的行政决定;催告书则出现在强制执行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该条同时要求强制执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这一条文对委托的实际意义是:催告书所催告履行的,应当是此前已经作出的某一项行政决定。如果催告书指向的建筑与拆除通知指向的建筑不是同一处,就需要分别确认:催告书所对应的原行政决定是哪一份、该决定是否已送达该建筑的当事人、催告是否发生在该决定之后。两处建筑可能各自有独立的决定和催告,也可能存在文书混用、地址错列或对象错列,这些都要以文书原件和送达记录为准,不能仅凭建筑位置相近就合并处理。
另外,根据同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核对送达回证、签收人、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可以帮助判断某一处建筑的当事人是否已经被合法纳入该程序。这一核对不直接得出文书无效的结论,但会影响后续委托中需要重点主张的事实。
二、委托前建议整理的材料清单
以下整理方法供咨询准备使用,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委托成立的条件:
| 核对对象 | 建议整理的材料 | 能核对的问题 |
|---|---|---|
| 拆除通知 | 文书原件或照片、编号、作出机关、落款日期、所写建筑位置与权利人 | 该通知针对哪一处建筑、向谁作出、要求履行什么义务 |
| 催告书 | 文书原件或照片、编号、作出机关、落款日期、催告履行期限、所引原决定 | 催告针对哪一处建筑、催告的是哪一份在先决定 |
| 送达记录 | 送达回证、签收人身份关系、邮寄单据、张贴照片及见证记录 | 两份文书各自是否送达、送达给谁、送达地址对应哪一处建筑 |
| 权属与使用情况 | 产权凭证、租赁或居住材料、建筑位置照片 | 文书所写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是否一致,两处建筑是否确属不同标的 |
| 程序时间线 | 按文书日期排列的简单时间表 | 每一处建筑各自走到通知、催告、强制执行决定中的哪一步 |
整理时建议一事一表:同一处建筑的文书放在一起,不同建筑的文书不混列。这样在与律师沟通时,可以清楚说明“哪一份文书对应哪一处建筑、哪一处建筑目前收到的是通知还是催告”。如果两处建筑分属不同权利人,或同一权利人名下有两处建筑,也应分别注明,避免把不同主体、不同标的的程序节点混为一条时间线。
三、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在委托沟通中,可以先把拟委托事项写明,例如针对某一处建筑的拆除通知或催告书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某一程序节点请求法律帮助;具体哪些事项纳入委托、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七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同时就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约定目标及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提示。该意见第八项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列明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因此,委托时应把两处建筑的程序分开表述,分别确认拟处理的是哪一份文书、哪一处建筑、哪一程序阶段,并在书面委托材料中写清服务范围和费用构成。对于尚未取得或尚需向行政机关调取的材料,可以在咨询时说明情况,由双方协商如何处理,不宜在事实未分清前把两处建筑合并为一个委托对象。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上述行政程序中的材料梳理与委托事项提供咨询,具体承接方式、承办安排及费用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2011年6月30日通过,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七项、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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