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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拟征收土地公告中,应核对哪些调查和补偿信息?

拟征收土地公告中应核对调查和补偿两类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拟申请征收土地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则须载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中应核对调查和补偿两类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拟申请征收土地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则须载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核对时,调查方面可以看现状调查是否已开展、公告中的土地现状与征收范围是否与调查对应;补偿方面可以看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是否列明,以及公告规定的补偿登记期限。

调查信息

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申请征收土地的前置工作。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属于法定公告事项,公告期间还应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核对时可以查看公告是否写明上述事项,以及其内容与调查结论是否相互对应。

补偿信息

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同属法定公告事项。第四十七条还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与权利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补偿项目上,第四十八条要求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核对行动

建议对照公告是否列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六项内容逐项查看,并在公告期限内备好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注意公告是否已依法听取意见;多数被征地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关注是否依法组织听证并据以修改方案。

以上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农业农村部网站转载全文: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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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