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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多数被征地成员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听证如何安排?

在拟征收土地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事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在拟征收土地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事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听证启动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农业农村部网站转载: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听证的启动需要满足几个要点: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异议对象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异议理由是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听证的义务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条文使用“应当”,表明在满足上述条件时,组织听证是法定程序要求,而不是可选事项。

听证之后还要修改方案

听证会本身不是终点。条文同时要求,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此前的“公告至少三十日并听取意见”是听证的前置环节;听证和方案修改都发生在申请征收土地之前。至于听证的具体申请方式、举行时限和参加人员安排,本条未作规定,宜结合当地公布的征地程序材料核对。 建议被征地成员核对公告是否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并满三十日,同时以书面方式汇总多数成员对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意见,并关注听证后方案是否作出相应修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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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