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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时,协商与指定管辖如何衔接?

行政处罚管辖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同时,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完整规定。

协商与两种指定路径

报请指定这一分支以协商不成为条件。条文同时保留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直接指定管辖的路径,核对时应将这两个分支分别记录。

同条第一款另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该规则与管辖争议的处理应分别核对;不应仅凭最先立案推定该机关原本就具有管辖权。

建议留存各机关的管辖依据、立案时间及协商或指定材料,核对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具体指定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官方全文转载: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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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