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委托本身的前提
第二十条第一款完整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同条还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建议逐项核对委托书载明的事项、权限、期限,以及委托双方的公布情况,并核对委托依据和受托组织是否符合第二十一条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官方全文转载: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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