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这份拆除通知的送达凭证,也就是送达回证、签收单、邮寄面单或张贴留置记录;再核对文书原件上的落款机关与印章。通知正文没有写明实施主体时,送达凭证上记载的送达机关、送达日期和文书全称,是判断“由谁作出、处在哪个程序阶段”最直接的线索;单看正文通常补不出这一信息。
一、送达凭证能核对什么
送达材料与文书正文需要对照着看,二者指向同一份文书时才有比对意义:
| 送达材料 | 可以核对的信息 | 需要留意之处 |
|---|---|---|
| 送达回证、签收单 | 送达机关名称与印章、送达日期、文书全称、签收人 | 送达机关与文书落款机关是否一致 |
| 邮寄面单及查询记录 | 寄件单位、寄出日期、收件地址 | 寄件单位能否对应作出机关 |
| 张贴、留置的照片或见证记录 | 张贴主体、时间、地点 | 现场见证情况需另行核实 |
| 文书原件落款与印章 | 作出机关、日期、文号 | 落款缺主体时,印章是重要识别点 |
建议把同一份文书的原件、送达凭证、邮寄信封、现场照片按时间顺序归在一起,先比对落款机关与送达机关是否为同一主体,再记录实际收到日期。收到日期关系到后续救济期限的起算,具体期限规定不在本次资料范围内,需要另行核对。
二、按文书性质对应不同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不同文书对应不同的作出主体和救济路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核对送达材料时先确认文书名称:是“房屋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或者属于其他类型的通知。名称不同,作出主体和可用的救济途径也不同。第二十七条同时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送达材料显示的送达方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方,这一主体身份就值得单独核实;不过仅凭这一点,还不能直接得出文书无效的结论。
如果收到的文书名称是“代履行决定书”,可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三日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该条针对的是代履行决定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拆除类通知,引用时需要先确认文书类型。
三、咨询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咨询时可以把以下内容整理成一页事实摘要:文书原件及落款、送达凭证、邮寄记录、现场照片、房屋权属材料,以及自己收到的全部文书清单。这样律师可以较快判断文书性质、作出主体和当前程序阶段。
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建议在合同中分别列明;具体哪些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定。本次资料未涉及上海地方的具体流程和收费标准,相关内容需另行核实。
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公开文本:https://www.lingyuan.gov.cn/html/LYSZF/202603/017727583820923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2011年6月30日通过,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