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陈述申辩代书与听证代理对应两个不同的程序节点:陈述申辩发生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是当事人针对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表达意见的环节;听证则是法律列举的较重处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的正式程序,听证代理是在该程序中代为出席、申辩和质证。二者可以分别约定为不同的律师服务事项,费用咨询时应先核对案件所处的程序节点,再看书面委托合同对工作内容、次数和阶段的约定。
两个事项的程序阶段与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听证的适用条件则由第六十三条限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同时明确,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听证的组织规则,其中与代理直接相关的包括: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听证中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由此,两项工作的区别落在:陈述申辩针对的是告知书所载拟处罚内容,工作成果通常是一份书面意见;听证代理针对的是已经启动或拟申请的听证程序,工作内容包括提出听证要求、出席听证、申辩质证、核对笔录等。前者不必然进入听证,后者以符合第六十三条规定并依法提出要求为前提。
以上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费用咨询时的项目划分与核对对象
本次资料未提供邢台当地统一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具体报价,实际费用需以与律所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为准。咨询时可以围绕以下事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 服务事项名称:合同写明的究竟是“陈述申辩意见代书”“听证申请书代书”,还是“听证代理出席”,抑或几项合并。名称不同,对应的工作量和程序阶段不同。
- 程序节点:以收到的文书为判断依据,如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告知书阶段对应的通常是陈述申辩;告知书明确载明听证权且当事人决定要求听证的,才涉及听证事项。
- 工作内容边界:是否包含起草书面意见、是否包含代为提出听证要求、是否包含出席听证并质证、是否包含核对并签署听证笔录、是否包含提交证据材料。
- 次数与期限:是否存在多次提交意见或延期听证的情形;听证要求应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应在举行七日前获通知,这些期限影响工作安排,可与律所沟通计费是否与次数、时长挂钩。
- 后续程序: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诉讼属于另一阶段的事项,是否纳入委托、如何另行计费,宜在合同中单独写明,避免与陈述申辩、听证代理混同。
建议的整理顺序
可以先按时间顺序把材料分组:一是拟处罚告知类文书及其送达记录,用于确认陈述申辩的起算节点;二是听证权利告知、听证要求提交记录、听证通知书,用于确认听证程序是否已启动;三是拟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材料,供代书或代理时核对。将上述材料与委托合同中的服务事项逐项对照,可以较清楚地看出某一笔费用对应的是哪一项工作,以及是否另有未约定的工作内容需要补充协商。
具体承办人员、收费金额与承接安排,需向拟委托的律所书面确认;本资料仅就两项工作的程序区别与核对方法提供参考。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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