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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随州征收补偿律师费用咨询:若报价单列材料整理未写分项复核,费用约定应核对哪些项目?

报价单只写了“材料整理”、没有写“分项复核”,费用约定首先要核对的是 工作范围与计费项目的对应关系 :材料整理包含哪些具体动作、分项复核是否属于另行计费的项目、第三方费用和差旅费如何单列并凭证结算。

报价单只写了“材料整理”、没有写“分项复核”,费用约定首先要核对的是工作范围与计费项目的对应关系:材料整理包含哪些具体动作、分项复核是否属于另行计费的项目、第三方费用和差旅费如何单列并凭证结算。材料整理与分项复核是两项工作量不同的工作,报价单列明前者,不能据此推定后者已包含在已报价格中;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分项复核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书面约定中写清。

一、先核对“材料整理”的具体边界

材料整理通常指向事实材料的归集、编目、摘录和时间线梳理;分项复核则指向对补偿项目逐项对照补偿方案、评估报告和协议文本,标注差异与待补材料。两者可以合并报价,也可以分开计费,关键在于报价单是否把工作内容写到可核对的颗粒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列举了补偿协议应载明的事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这份列举可以作为分项复核对照对象的来源:如果报价单未写分项复核,建议在费用约定中明确是否按上述项目逐项比对、是否出具比对表或书面备忘、该部分工作是否另行计费。

二、费用边界:三类费用分开列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一项还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该清单外的“办案费”“顾问费”等名目,属于该项禁止收取的范围。

因此,费用约定可以按三类分别核对:律师服务费(材料整理、分项复核等具体工作对应哪一项收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另行支付并附有效凭证)、异地办案差旅费(标准与凭证)。征收项目中还会出现评估、鉴定环节的独立费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这类费用与律师服务费性质不同,应核对由谁承担、是否已实际发生,不能笼统并入律师费报价。

三、建议的核对清单

核对项 报价单或合同中建议写清的内容 用途
服务事项 材料整理的材料范围、是否含电子化与摘录、成果形式 判断已报价格覆盖哪些具体动作
分项复核 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对照项目、成果形式、单独计费方式 避免“材料整理”被理解为已含逐项复核
计费方式 按件、按阶段或按小时;小时费率与工作记录 核对费用与工作量是否对应
代付费用 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另行支付并附凭证 区分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
评估鉴定费用 评估、鉴定、复核评估费用的承担主体与依据 对应征收评估环节的独立费用规则
差旅费 异地办案差旅费标准与有效凭证 防止与律师服务费混列
变更与结算 报价单未列事项的书面确认方式、付款节点 固定后续增项的处理规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还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时统筹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司发通〔2021〕87号)。据此,随州征收补偿事项的具体报价应以律所书面报价和合同为准,本文不提供当地统一收费标准;涉及地方收费口径的,需另行向当地律师协会或价格主管部门核对。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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