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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征地信息公开申请中批次范围与答复图件不对应,先核对什么?

在征地信息公开申请中,遇到答复所附图件的范围与申请所指向的征收批次对不上,第一步应当核对“同一性”:申请书中写明的批次名称、批准文号、地块位置与四至,是否与答复所指向的批次、所提供的图件属于同一对象。同一性未确认之前,不宜直接判断答复是否违法或图件是否错误。

在征地信息公开申请中,遇到答复所附图件的范围与申请所指向的征收批次对不上,第一步应当核对“同一性”:申请书中写明的批次名称、批准文号、地块位置与四至,是否与答复所指向的批次、所提供的图件属于同一对象。同一性未确认之前,不宜直接判断答复是否违法或图件是否错误。在同一性核对清楚之后,再核对答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哪一种答复情形,以及提供图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该条例的要求。

一、先核对申请与答复指向的是不是同一个批次

这一步的材料可以分成两组,逐项比对:

核对项 申请一侧的材料 答复一侧的材料
批次标识 申请书中写明的批次名称、批号、批准文号 答复书及所附图件标注的批次名称、文号
空间范围 申请书写明的地块位置、四至、涉及村组 图件的图名、图号、比例尺、坐标系统、图幅覆盖范围、标注面积
时间关系 申请提交日期 图件的形成时间、批文的批准时间
来源 申请及提交凭证 图件的制作单位、盖章情况、是否注明出处

建议先确认申请所指批次与答复所指批次是否为同一批次;如果两者并非同一批次,后续就要按“提供的不是所申请信息”这一方向继续核对;如果两者是同一批次,再进入图件内容与批文文字描述的比对,即四至、面积、坐标、涉及村组是否一致。比对时建议围绕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范围逐项并列,避免把不同批次、不同地块的材料混在一起比较。

提交凭证方面,收到申请的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确定: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之日;邮寄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之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当日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之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之日。答复期限按第三十三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期限。核对日期有助于判断答复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但日期本身不解决图件与批次是否对应的问题。

二、再核对答复类型与提供图件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列举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作出答复的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据此,如果答复采取的是提供信息的方式,就需要看所提供的图件是否就是所申请批次对应的那份信息。

提供形式方面,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因此,答复以电子图件、复印件或者安排查阅抄录的方式提供,本身在条例允许的范围内;核对的重点是所提供图件的内容范围能否覆盖申请指向的批次。

如果图件中含有一部分不宜公开的内容,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此时可以核对答复是否作了区分处理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同时明确,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区分处理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据此,要求行政机关另行绘制、拼接或推算图件,与要求提供已经形成的图件,属于不同性质的请求。

三、材料核对之后的处理方向

如果经比对确认答复所附图件与申请批次确实不是同一对象,或者图件所载范围与批文文字描述不一致,可以结合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核对答复是否已实际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是否提出更正要求,需要结合图件与批文的具体差异、差异性质和手头证据判断,建议先完成上述同一性比对再作决定。

如需就材料梳理、答复核对或后续程序与律师沟通,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该号码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恒略律所的业务方向包括征地拆迁等,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及是否纳入委托,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和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并以委托约定为准;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律所资料强调收费沟通与透明。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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