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多个违法行为时,复议请求建议按“一个违法行为对应一项请求”的方式拆分列明:以处罚决定书逐项列明的违法行为为拆分单位,每一项分别写清该行为对应的处罚种类和数额、认定该行为的事实与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对该项处罚是请求撤销、变更还是确认违法。这是便于复议机关逐项审查的材料整理方法,法律并未规定统一的申请书格式;分项的目的,是让每一项请求都能对应到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避免整份申请因指向不清被认为“行政复议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分项的基本单位:处罚决定书列明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9月1日修订)。复议请求指向的是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分项时先以决定书列明的违法行为数量为准,不自行合并或拆分行为。
| 分项内容 | 建议写法 | 对应核对材料 |
|---|---|---|
| 违法行为 | 摘录决定书对该项行为的表述及发生时间、地点 | 处罚决定书正文、现场笔录、告知书 |
| 处罚内容 | 该项对应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没收或吊销等内容 | 决定书处罚条款、缴款凭证 |
| 事实与证据 | 对该项认定事实的异议点及相反证据 | 照片、检测报告、陈述申辩记录 |
| 法律依据 | 该项适用的法规条款及适用异议 | 决定书“法律依据”部分 |
| 复议请求 | 对该项请求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 申请书分项编号 |
如果处罚决定书对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列明,就直接按项对应;如果决定书将多个行为合并表述、只给出一个罚款总额,可以按决定书原文的表述逐项摘录,并在申请书中注明“该项对应决定书第×部分”,同时说明总额与各项的关系,供复议机关核对。
二、每项请求与该行为的处罚内容对应
分项列明时,请求类型要落到具体处罚内容上:请求撤销某项罚款的,写明该项罚款数额;请求变更罚款幅度的,写明变更后的具体数额或幅度;认为该项行为不构成违法的,写明请求确认该项处罚违法。各项请求之间保持独立,避免用一句“请求撤销整个处罚决定”代替逐项说明,否则一旦部分行为的事实和依据成立,整份申请的表达容易被认为缺乏针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行政复议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释明后申请人仍然坚持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分项列明并逐项附上事实和依据,正是为了让每项请求都能被单独审查,减少因请求笼统而触及该项驳回情形的可能。
三、提交前需要核对的三类事项
第一,核对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记录,确定申请期限的起算点;第二,核对每一项违法行为对应的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材料,确认该项的程序记录是否完整;第三,核对程序前提:如果该处罚系当场作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属于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申请书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管辖机关可按该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行为的规定核对。若处罚系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作出,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通过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提交路径与直接申请不同,需一并确认。
以上分项方式属于申请书的结构整理建议,具体请求能否成立,仍取决于每一项违法行为对应的证据和法律规定。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2023年9月1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令第836号,2026年4月29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www.kashi.gov.cn/ksdqxzgs/c115966/202605/451dfa271e0f4bc7959531e136d2e513.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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