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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饲养动物侵权纠纷中,动物饲养人责任如何认定?

在饲养动物致害纠纷中,责任认定通常先看动物由谁饲养、由谁管理,再区分一般饲养、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这几类情形:一般情形下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能证明损害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能证明被侵权人故意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的,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动物被遗弃、逃逸期间致害的,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主张。发生在天津的此类纠纷,同样以上述全国性规则作为责任认定的基本依据;涉及当地禁养犬名录等具体管理事项的,需另行核对当地公布的信息。如需围绕责任主体、致害经过和损害后果梳理材料,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责任主体:饲养人与管理人并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资料所载官方出处: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把“饲养人”和“管理人”并列,意味着承担责任的主体不限于动物的所有人。具体到个案,需要核对动物由谁登记、由谁购买或者领养、由谁日常喂养、在什么场所饲养和控制、事发时由谁照管等事实。比如,动物长期由他人代为喂养、看管,或者饲养场所的管理者实际控制动物,都可能影响责任主体的认定。这些属于事实核对问题,需要结合登记材料、喂养记录、场所监控、证人陈述等证据判断,不能仅凭口头说法确定。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一条是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的一般行为规范,可以作为判断饲养行为是否合规的背景依据,但它本身没有直接规定赔偿范围,责任认定仍要回到具体致害情形对应的条文。

二、三类情形对应不同的归责与减免规则

同样是动物致害,不同情形下的责任条件和减免条件并不相同。可以把本次资料中的三类情形并列对照:

情形 法律依据 责任主体 减免条件
一般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该条未规定减免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一条与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差别需要特别注意:第一,适用前提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第二,减免条件只写“被侵权人故意”,没有写“重大过失”;第三,法律效果是“可以减轻责任”,没有写“不承担责任”。因此,不能把一般饲养情形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的规则,直接套用到违反安全措施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一条没有规定减免条件。具体案件中,动物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需要结合当地公布的禁养名录和动物品种等事实核对;本次资料未包含具体名录,属于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

三、遗弃、逃逸期间致害的责任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动物被遗弃或者逃逸后的致害情形。责任主体写的是“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就是说,动物已经不在原饲养人身边,并不当然意味着原饲养人不再承担责任。实务中需要核对动物原由谁饲养、何时遗弃或者逃逸、致害发生在什么期间、期间是否有人实际收留或者管理该动物等事实。若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被他人收留并形成实际管理关系,相关主体的责任如何认定,需要结合具体证据判断。

四、人身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动物致害往往伴随人身伤害。被侵权人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需要以实际损害和相应证据为基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要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从条文看,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两个条件。是否达到“严重”程度,需要结合伤情、治疗情况、对生活的影响等事实材料判断。在天津准备此类咨询时,可以围绕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记录、伤情照片、误工和护理材料等整理,便于说明损害后果。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本次资料没有提供计算标准,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和裁判规则另行核对,不宜预先给出固定金额。

五、围绕责任认定可以核对的材料

材料核对的目的,是让责任主体、致害经过、损害后果三个环节能够对应起来。可以参考以下分组整理:

第一组:动物归属与照管情况。 包括动物登记材料、免疫记录、购买或者领养凭证、饲养场所照片、日常喂养记录、监控视频、了解饲养情况的证人陈述等。这组材料用于核对动物由谁所有、由谁实际照管,从而对应“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主体认定。

第二组:致害经过。 包括事发时间、地点、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报警记录、目击者联系方式、就医记录中关于受伤原因的记载等。这组材料用于核对动物致害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以及事发时动物是否处于他人控制之下。

第三组:损害后果。 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护理材料、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等。这组材料用于核对人身损害的范围和程度,也是主张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基础。

第四组:被侵权人一方的行为。 包括现场情况说明、监控、证人陈述等,用于核对是否存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主张减免责任的一方需要证明相关情形存在;而被侵权人一方也可以准备材料说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五组:动物种类与饲养合规情况。 包括动物品种、是否办理登记、是否属于当地禁养范围等。这组材料用于判断是否涉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当地禁养名录属于需要另行核实的地方信息。

以上分组是整理建议,目的是帮助把事实与法律条件对应起来,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判断。

六、容易混淆的几个要点

第一,把“被侵权人有过错”直接等同于“饲养人免责”。一般饲养情形下,法律写的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效果是“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安全措施情形下,写的是“故意”,效果是“可以减轻责任”。过错程度和减免效果都需要分别核对。

第二,认为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也能以对方过错为由减免。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没有规定减免条件,不能直接套用其他条文的减免规则。

第三,认为动物被遗弃或者逃逸后,原饲养人自然不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明确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仍要核对遗弃、逃逸的时间和实际管理情况。

第四,认为只要受伤就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要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是否达到该条件需要结合证据判断。

七、本文依据的边界

本文围绕动物饲养人责任认定,引用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上述条文均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的版本。具体案件中的责任主体认定、动物是否属于禁养范围、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都需要结合个案材料和当地公布的相关信息核对。本文不承诺任何处理结果,也不替代对具体案件材料的逐项审查。

如果正在天津处理饲养动物致害纠纷,可以先按上述分组整理动物归属、致害经过、损害后果和被侵权人行为方面的材料,再就责任主体、减免条件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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