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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代写法律服务,一次性了结条款怎么设

在天津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一次性了结协议,条款要写清四层内容:赔哪些项目、每项按什么口径计算、权利放弃到什么范围、护理依赖或后续治疗发生变化时怎么安排。协议主体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

在天津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一次性了结协议,条款要写清四层内容:赔哪些项目、每项按什么口径计算、权利放弃到什么范围、护理依赖或后续治疗发生变化时怎么安排。协议主体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明确,“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此类协议通常形成于诉前协商或诉讼中和解阶段,签署前需要核对伤情与鉴定结论、已发生费用票据、误工与护理证据、既往赔付记录,以及是否存在多个赔偿义务人、是否属于工伤保险统筹情形。如需就条款安排作具体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赔偿项目清单:条款的主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一条列举的项目可以作为协议清单的骨架。建议在条款中逐项列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构成残疾的,单列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单列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另行单列。每一项对应一行金额和计算依据,比只写一句“一次性赔偿共计若干元”更便于事后核对,也便于判断哪些项目已经处理、哪些没有涉及。

涉及衣物、车辆、手机等财物损坏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协议可以把财物损失单列一项,写明采用市场价格还是其他合理方式,以及所依据的票据、维修报价或购置记录。

计算基数与统计年度:写明口径,减少歧义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的计算,常涉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统计数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这里的时间基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协议属于协商文本,双方可以约定采用某一统计年度的数据,但建议在条款中写明所采用的统计年度、统计口径和数据来源,并注明该约定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结果。天津地区的具体数值,需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天津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核对,不宜直接套用其他地区或其他年度的数字。

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条件与给付方式分开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协议中列明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建议把伤情、伤残等级、治疗经过、对日常生活的影响等作为该项数额的事实基础写入条款或附件,使该项金额与上述条件形成对应关系。

数额确定方面,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协议中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时可参照该解释的口径,具体标准需另行核对。

给付方式上,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该条针对的是定期金给付情形。协议在安排付款方式时,把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其他项目区分开、按一次性给付安排,可以与这一口径保持一致,避免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按同一分期方式处理而产生歧义。

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封口”边界

这是代写一次性了结条款时最需要单独处理的部分。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该条的适用对象是超过确定期限后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情形;条件是“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两项并列;后果是判令继续给付五至十年。放在协议语境中,它提示:条款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安排,与上述情形下的继续给付请求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协议可以就双方已经确认的期间、数额和支付方式作出约定;对于护理依赖程度可能变化、后续仍需配制辅助器具、伤者劳动能力与生活来源状况等,建议在条款中分别写明双方确认的事实基础和安排方式,避免用“一次性了结、此后互不追究”一句概括覆盖全部项目。

同样,后续治疗费是否包含在一次性款项内、是否需要预留复查与鉴定费用,建议在条款中单独成条,写明已发生费用与预估后续费用的分界。

多个赔偿义务人时的放弃范围

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该条针对的是诉讼中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形。协议中如果约定只与部分赔偿义务人和解、不再向其他人主张,建议写明放弃的对象、涉及的责任份额,以及这一约定对其他赔偿义务人连带责任范围的影响,并与上述条文的口径对照核对,由双方在条款中确认已知悉相应后果。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并存时

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天津处理的劳务受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等情形,可能同时涉及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代写条款时,建议区分这两条路径,写明协议处理的是哪一部分请求、是否涉及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已领取待遇与协议款项之间的抵扣关系,避免把两类请求混在同一笔款项里。

签约前建议核对的材料

材料 可以核对的内容
事故认定书、现场记录、证人陈述 侵权行为、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是否涉及多个赔偿义务人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复查记录 伤情、治疗经过、护理依赖与后续治疗的必要性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票据 已发生费用的数额与支付主体
误工证明、工资流水、劳动合同 误工时间与收入减少的计算基础
伤残等级鉴定意见 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计算前提
既往赔付记录、转账凭证、收条 已付款项的抵扣,避免重复计算
工伤保险参保与认定材料 是否属于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

上述材料用于把协议中的每一项金额落到具体事实和凭证上。核对时建议比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例如同一笔医疗费在不同票据中的出现、同一期间误工证明与工资流水的对应关系。

条款定稿前需要确认的几项委托条件

一次性了结条款的写作,核心是把项目、口径、放弃范围和后续安排分开表述,让每一项金额都能找到对应的事实和凭证。定稿前建议确认:协议当事人是否与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的范围一致;是否涉及多个赔偿义务人或工伤保险统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单独列项并按一次性给付安排;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期限与后续情形是否写明。具体条款如何表述、是否纳入代写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协商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政府部门转载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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