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委托医疗纠纷律师之前,病历资料与封存事项可以按三条线同时梳理:第一条线是把就诊时间线与病历资料清单逐项对应,弄清每份资料由谁保管、患者手上有没有复制件;第二条线是把查阅、复制、封存的时间点和在场情况单独记录,形成“资料状态”的记录;第三条线是把可能对应法律后果的节点标出来,比如知情说明、手术与特殊检查的同意、病历资料是否完整提供等。民法典对病历资料的填写保管、患者查阅复制,以及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法律后果都有直接规定,梳理工作围绕这些条文展开,就能落到具体材料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在整理出初步清单之后,再就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做沟通。
一、先确定“病历资料”的清单骨架
病历资料的范围,可以直接以法律列举的项目作为清单骨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可见于政府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一条包含两层内容:医疗机构负有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上述资料的义务;患者提出查阅、复制要求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梳理时可以把条文列举的项目做成表格的第一列,再逐项填写“是否已取得”“取得方式”“页数与日期”“有无盖章或来源标注”。条文用了“等”字,列举并非封闭清单,具体某项材料是否属于病历资料,需要结合该材料的形成过程另行核对,不宜自行推断。
需要提示的是,本条规定的主体是患者本人。近亲属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查阅、复制,本次资料未展开,属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梳理清单时可以先标注“待核对”,不要先按自己的理解填写。
二、封存要解决的是“原件状态”的固定问题
病历资料封存的核心作用,是把资料在某一时点的状态固定下来,便于日后核对是否出现缺失、替换或改动。这一作用可以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找到直接对应:“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这一条把三类与病历资料有关的情形并列写入推定过错的规则之中: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封存的意义在于固定资料原件在某一时点的状态,使日后核对是否有资料缺失、内容被改动、原件去向不明时,有可对照的基准;它本身不替代对诊疗行为的判断,也不等于对过错作出结论。
关于封存的具体操作要求,包括申请以何种形式提出、由谁在场、清单如何签字确认、封存件由谁保管、何时启封,本次资料未予涵盖,建议向医疗机构的医务管理部门、天津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已经受理该事项的机关核对现行规定后再办理。梳理阶段可以先做两件事:记录提出封存要求的时间、方式与对接人;记录封存范围覆盖了哪些资料、页数与封装方式。这些记录属于事实性材料,日后核对时可以直接使用。
三、建议的梳理顺序与清单样式
整理顺序可以自行安排,以下为便于核对的工作建议,不构成法定先后顺序:
第一步,按就诊时间线列出关键节点:门诊、检查、住院、手术与麻醉、转诊、出院、复诊。第二步,在每个节点下填写对应的病历资料名称。第三步,标注该资料的持有人与取得状态。第四步,标注该节点是否存在需要单独说明的沟通事实,例如手术前是否被告知医疗风险与替代方案。第五步,把已经查阅、复制、封存的动作单独列成“资料状态”一栏,写明时间、方式、对接人。
| 资料类别 | 通常持有人 | 梳理时建议记录 | 可核对的问题 |
|---|---|---|---|
| 住院志、医嘱单 | 医疗机构保管,患者可查阅复制 | 页数、形成日期、取得方式、有无来源标注 | 住院经过与用药、处置记录是否连续 |
| 检验报告、病理资料 | 医疗机构保管 | 报告日期、报告编号、是否与时间线节点对应 | 检查结果是否完整、有无缺页 |
| 手术及麻醉记录 | 医疗机构保管 | 手术日期、参与人员记载、麻醉方式记载 | 与术前告知内容能否对应 |
| 护理记录 | 医疗机构保管 | 记录频次、起止时间 | 与病情变化节点能否衔接 |
这张表的作用是把“有哪些资料”“在谁手上”“我拿到了什么”三件事分开写清楚,避免在沟通中把“知道有这份资料”和“已经取得这份资料”混为一谈。
四、把资料梳理与过错判断的条文对应起来
梳理病历资料的目的之一,是为后续判断提供事实基础。民法典对这一部分有连续的规则: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该条同时明确,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梳理时可以把资料分成三组对应摆放:一组围绕告知与同意,包括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的说明材料与同意文件;一组围绕诊疗过程本身,包括病程记录、检验与病理结果、用药与处置记录;一组围绕损害与费用,包括后续救治记录与费用票据。分组之后,每一组资料能核对什么问题就清楚了,与律师沟通时也不必从头复述全部经过。
另有一项容易被忽略的边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材料在复制、传递、提交过程中会离开医疗机构,梳理和交接时建议限定在必要范围内,对与争议无关的第三人信息作相应处理,交接清单写明份数与用途。
五、委托沟通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与律所沟通前,可以把材料整理成四份:一是时间线;二是病历资料清单及取得状态;三是已查阅、复制、封存的记录;四是费用票据与沟通记录。这四份材料能帮助对方快速判断事实结构与还需要补充的材料,也能减少反复往返调取的时间。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分别核对:律师服务费的部分,可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如何界定、是否分阶段计费、如何书面约定;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由第三方机构或办案机关收取的项目,按相应规定和通知核对。本次资料未包含天津当地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具体金额需以实际受理确认和书面约定为准,不宜以传闻数字作为预算依据。
天津作为咨询与材料准备的地点,涉及封存操作要求、受理口径等具体事项,建议直接向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与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对后再办理;需要紧急救治的,仍应优先就医,公共法律援助与紧急求助渠道不受商业咨询影响。
如果目前手上只有部分病历复印件,或者封存范围尚未确定,可以先把时间线、资料清单与已有的查阅复制记录整理出来,再拨打4009003957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就材料补充方向、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逐项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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