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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高空坠物侵权需要请律师吗: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时物业责任怎么追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法律并没有把聘请律师设为索赔、应诉或申请补偿的前置条件;是否需要委托律师,主要取决于事实取证是否困难、责任主体是否容易确定,以及协商和诉讼材料能否自行准备。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时,可以分别核对两条路径:一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给予补偿,二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法律并没有把聘请律师设为索赔、应诉或申请补偿的前置条件;是否需要委托律师,主要取决于事实取证是否困难、责任主体是否容易确定,以及协商和诉讼材料能否自行准备。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时,可以分别核对两条路径:一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给予补偿,二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涉及监控调取、物业记录固定、多主体列明或诉讼材料准备时,可以先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带着现有材料说明时间、地点和伤情,便于判断还需要补充哪些信息。

一、请律师不是法定前置条件,先分清处在哪个程序阶段

高空坠物纠纷可能出现在三个环节:事发后的现场处置与报警调查、与物业或住户协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每个环节要解决的问题不同,材料准备的重点也不同。

在事发后的现场处置阶段,比较重要的是固定现场位置、坠落物、伤情和目击信息。可以拍照、录像,保存好衣物、物品等与事故有关的实物,及时就医并保留病历、票据。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妥善保管报警回执和后续调查进展材料。这个阶段是否需要律师介入,取决于现场是否容易灭失、监控是否可能被覆盖、涉及主体是否较多等具体情况。

在协商阶段,需要区分协商对象是物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还是已经查明的具体侵权人。协商并不排除后续诉讼,协商中的书面往来、付款记录和对方答复,也可以作为后续处理的材料。是否委托律师参与协商,属于当事人对服务方式的选择,可以和律所协商工作范围。

在诉讼阶段,原告需要明确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证据。被告人数较多、送达地址不明确、物业记录难以调取时,委托律师处理属于可选方案,不是起诉的法定条件。是否委托、委托哪些事项、如何计费,应当通过书面委托合同约定。

二、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先核对“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转载网址: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包含几个需要分别核对的条件。第一,损害须由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第二,能够查明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里的“补偿”与“赔偿”在条文表述上不同,且条文同时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因此,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并不等于所有住户一律承担同一责任。需要先核对是否已经经过调查、是否属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以及被主张补偿的主体是否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具体到某一栋楼、某一个单元,可能加害范围如何确定,要结合坠落位置、建筑物结构、调查材料和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判断。条文规定的例外是“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这类抗辩需要具体证据支持,不能仅凭口头否认。

三、物业责任怎么追:围绕“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同一个条文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据此,追查物业责任的核心,不是先证明物业“有过错”这一抽象结论,而是核对物业是否属于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哪些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实际是否采取,以及未采取与损害之间的事实联系。

可以与物业核对的材料包括:物业服务合同及管理规约中关于公共区域巡查、监控设备维护、外墙及悬挂物检查、警示标识设置、报修投诉处理的约定;事发前后公共区域巡查记录;监控设备运行、保存和调取记录;外墙、广告牌、空调外机、花盆摆放等位置的检查或维修记录;事发位置的警示标识照片;业主或使用人向物业反映隐患的报修、投诉记录及处理回执。

这些材料分别能核对不同事项:合同和规约用于了解物业承担的管理范围;巡查和维修记录用于核对是否实际开展检查;监控记录用于核对事发经过和现场状态;报修投诉记录用于核对物业是否知道或应当处理特定隐患。建议按“时间—事项—材料来源”的顺序整理,例如把事发时间、报警时间、就医时间、向物业反映的时间分别列出,再对应到照片、回执、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和书面函件。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协商或诉讼中的事实陈述与材料能够一一对应,避免把不同时间、不同主体的事项混在一起。

需要说明的是,物业责任与可能加害使用人补偿是两条分别审查的路径。物业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条文规定的条件是否成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否给予补偿,取决于具体侵权人是否难以确定以及相关例外是否成立。两条路径可否同时主张、各自范围如何,需要结合调查进展和证据情况判断,不宜在事实未核清前作出一概结论。

四、损害赔偿项目与证据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同上)

围绕这条规定,可以按损害后果分组准备材料:医疗费对应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和费用清单;护理费对应护理事实和护理支出材料;交通费对应就医往返票据;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应住院记录及医嘱材料;误工费对应收入减少的证明和误工期间材料。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涉及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项目,具体计算需要结合伤残等级、年龄、收入状况等事实核对。这里列举的是条文规定的赔偿项目范围,不代表某一案件必然全部支持,也不代表某一数额标准。

五、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与第三方费用分开核对

是否需要请律师,与费用如何承担是两个问题。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双方约定事项,建议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明服务范围、工作内容、计费方式、支付节点和是否包含后续程序,避免把咨询、材料整理、协商、诉讼代理等不同事项混在一起。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某一项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不宜仅凭口头说明确定委托关系。

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第三方费用,收取主体和标准不同于律师服务费。具体金额和缴纳方式,需要向受理法院、鉴定评估机构核对,不能以律师服务费报价替代,也不能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套用某一固定数额。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鉴定范围、材料和费用也应在委托前问清。

六、建议的核对顺序与常见误区

可以先做四步核对:第一步,整理事发时间、地点、坠落物、伤情和现场照片,保存报警回执及就医材料;第二步,书面或通过可留痕方式向物业申请调取监控、巡查和维修记录,并保存申请及答复记录;第三步,核对坠落位置对应的建筑物使用情况,区分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使用人和物业三类主体;第四步,把已有材料按“损害事实—调查经过—责任主体—损失数额”分组,再决定是否协商、起诉或委托律师。

常见误区有四类。其一,认为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就无法主张任何权利,忽略了条文规定的可能加害使用人补偿路径及其适用条件。其二,认为物业必然承担责任,忽略了条文要求审查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其三,把“补偿”直接等同于“赔偿”,忽略条文对补偿与追偿的分别表述。其四,只整理医疗票据而不整理现场和物业记录,导致责任主体和事实经过缺少对应材料。

高空坠物纠纷的关键,通常在于把损害事实、调查经过、可能加害范围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分别落到材料上。哪些材料已经具备、哪些需要向物业或公安机关调取、委托事项如何划定,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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