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信息泄露类隐私权纠纷,通常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把“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信息确实被泄露、泄露来自哪个主体”这三件事用可核对的材料固定下来;第二步,依据民法典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向信息处理者或实施泄露、传播行为的个人主张停止侵害、删除、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需要重点核对的对象有四项:泄露信息的具体内容与性质、泄露主体及其获取信息的途径、泄露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对应关系、现有材料能否串成一条完整时间线。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材料梳理和主张范围做进一步沟通。
一、先分清保护对象:私密信息与可识别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法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其中包括“(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和“(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与隐私存在交叉。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这条规则对取证有直接影响。病历、健康信息、行踪信息、家庭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等,在很多场景下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姓名加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单独看未必敏感,但与其他信息结合后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同样受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约束。建议在整理材料时先列一份“泄露字段清单”,逐项写明信息内容、来源渠道、原本由谁掌握、在什么范围内公开,再判断该字段更接近私密信息还是可识别个人信息。这样做的用途是:私密信息侧重隐私权规则,一般个人信息侧重处理规则,两者在证明重点和抗辩事由上会有差别。
二、取证围绕三个待证事实组织
信息泄露案件的取证,核心是把三件事说清楚:信息内容及归属、泄露行为的发生过程、泄露主体与信息之间的关联。
第一,信息内容及归属。需要保存能够显示信息原始状态的载体,例如病历复印件、合同、登记表、平台账户页面、短信或聊天记录。建议同时保留信息的形成时间、提供对象和用途,用来解释该信息原本处于何种可控范围。
第二,泄露行为的发生过程。不同渠道的材料用途不同:
- 机构泄露情形,例如医疗机构、物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等掌握信息的单位。可以收集与该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凭证、信息提交记录、知情人范围、泄露内容与机构掌握信息在字段和格式上的一致性线索。资料显示,自然人依据第一千零三十七条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这些权利可以作为沟通和固定事实的切入点。
- 网络平台或社交软件传播情形。建议保存完整页面,包括账号名称、发布时间、内容全文、转发评论数量、页面网址,截图时保留设备时间和完整上下文。对可能被删除的页面,可以考虑到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或者使用可信时间戳等工具固定,具体方式需结合页面类型另行核对。
- 个人之间传播情形。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邮件、证人陈述都可以使用。保存聊天记录时建议保留原始载体,不删除对话、不更换设备,截图与原始记录能够对应;录音需要说明录制时间、参与人和谈话背景。
第三,泄露主体与因果关系。需要核对泄露内容是否与某主体掌握的信息在细节上吻合,例如只有该机构知道的就诊科室、住址门牌、订单编号等。若泄露信息同时被多个主体掌握,仅凭内容一致尚不足以锁定来源,需要结合流转记录、知情人范围、时间先后进一步核对。
整理顺序上,建议先固定原始载体,再按日期制作时间线,最后把每条时间线与对应材料编号对应。这一顺序是整理方法上的建议,目的是让后续沟通或诉讼中的事实陈述能够逐项落到材料上。
三、向谁主张:信息处理者与一般侵权人的规则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该条同时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列明了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三种情形:“(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主张权利时,需要对这些免责事由是否成立作出回应,例如证明泄露超出同意范围、信息并非自行公开,或者传播行为与公共利益无关。
针对信息处理者,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条规定把安全保障、补救、告知和报告义务放在信息处理者一侧,维权时可以据此要求对方说明泄露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针对一般个人实施的刺探、传播、公开行为,则直接适用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两类主体的规则依据不同,举证侧重点也不同:前者需要关注信息处理者是否履行了合法处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后者需要关注传播行为本身是否未经同意、是否指向私密信息。
四、医疗等特殊场景的保密义务
医疗场景中的信息泄露有更具体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就诊信息、病历资料被泄露的情形中,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规定外,还可以结合该条核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保密义务履行情况。此类材料通常包括挂号与就诊记录、病历复印件、信息提交范围、泄露内容的传播记录,以及医疗机构对泄露原因的处理答复。
五、赔偿主张需要哪些材料支撑
信息泄露后的主张通常包括停止侵害、删除相关信息、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其中赔偿部分需要把损害具体化,建议从三个方向整理:
- 财产损失。例如因信息泄露遭受诈骗的转账记录、被迫搬迁产生的费用、因骚扰产生的通信或交通支出,需要与泄露事件在时间上和事项上对应。
- 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例如公证费、必要的调查取证支出,需保留合同、发票和付款记录。
- 精神损害。需要说明泄露信息的私密程度、传播范围、持续时间、是否被用于骚扰或牟利,以及由此对生活安宁造成的具体影响。
泄露范围、传播人数、是否持续扩散、是否出现次生骚扰,都会影响损害评估,建议在时间线中逐项标注对应证据。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认定需结合个案材料另行核对,本文不列固定标准。
六、到律所沟通前可以准备的材料
| 材料类别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身份与关系材料 | 当事人身份信息、与信息掌握方之间的业务或服务关系 |
| 信息原始载体 | 泄露信息的具体字段、形成时间、原本提交给谁 |
| 泄露过程材料 | 发布页面、聊天记录、录音、转发记录及完整上下文 |
| 时间线 | 泄露发生、发现、扩散、交涉的关键节点 |
| 沟通记录 | 向信息处理者提出的删除、更正、说明要求及答复 |
| 损害材料 | 财产支出、骚扰记录、维权费用凭证 |
上述材料用于核对信息性质、泄露主体和损害对应关系,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信息泄露维权能否推进,往往取决于原始载体是否完整、泄露来源能否锁定、损害能否落到具体事项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材料范围、主张项目及委托条件进行沟通。涉及正在发生的诈骗、骚扰或人身安全风险,请优先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寻求帮助。
来源说明:本文引用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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