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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高空坠物侵权律师咨询: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怎么办

在天津遇到高空坠物致伤、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可以先就医并报警固定现场,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补偿,并核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能否适用、向哪些主体主张,要结合坠落位置、楼栋范围、监控、物业记录和损害材料判断。

在天津遇到高空坠物致伤、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可以先就医并报警固定现场,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补偿,并核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能否适用、向哪些主体主张,要结合坠落位置、楼栋范围、监控、物业记录和损害材料判断。如需先梳理事实和材料,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坠落时间、地点、伤情、是否报警及与物业沟通的情况;具体承办安排和收费需与律所确认。

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时,条文把责任分配到哪些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为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则包含几个层次,需要分开核对:

第一,能够查明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抛掷物品的行为被条文明确禁止。

第二,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条文设置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路径,同时保留“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排除条件。这里条文使用的是“补偿”,不是“赔偿”;补偿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具体范围要结合坠落位置、楼栋结构、时间、监控等事实核对,不能仅凭“整栋楼”这一标签确定。

第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补偿并不等于最终责任一定由这些住户承担,条文保留了向真正侵权人追偿的路径。

第四,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负有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否尽到措施,需要看巡查、维修、警示、监控等记录,不能仅以发生了坠物就推定物业必然承担责任。

第五,发生条文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报警后的调查材料,对于说明“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这一条件以及固定现场事实,具有实际意义。

还需要与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区分。该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同上)

两条都涉及建筑物致害,但适用事实不同: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针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责任主体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条文采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过错推定表述;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针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在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时设置可能加害使用人补偿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现场物品是搁置物、悬挂物,还是抛掷物、坠落物,物品来源和位置不同,可能影响条文适用。具体案件需要结合现场照片、物品实物、监控和调查材料判断,本文资料不足以对某一真实案件直接给出适用结论。

上述规则为《民法典》在全国范围施行的条文。本文资料没有提供天津地方性特别规则,因此按该条文及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适用范围说明;天津具体案件的事实核对和程序安排,仍需结合受理机关、物业项目和证据情况。

先固定什么:材料核对清单与顺序建议

高空坠物案件的事实往往集中在“什么时候、从哪里、掉了什么、伤了谁、谁可能使用该建筑物、物业做了什么”。以下整理建议用于帮助把现有事实说清楚,不是法定必交材料清单,也不代表提交后必然产生某种裁判结果。

材料 能核对什么 建议用途
报警回执、询问记录、受案或调查材料 报警时间、地点、现场陈述、调查经过 建议用于固定发现时间和报警事实,并了解调查进展
现场照片、视频、监控 坠落位置、物品形态、楼栋朝向、时间点 建议尽快备份并注明拍摄时间、地点,避免原始文件被覆盖
医疗记录、票据、影像资料 伤情、就诊时间、治疗经过、费用 建议保留原件,后续损失核算和鉴定需求另行核对
物业巡查、维修、警示、监控记录 物业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建议书面申请调取,或通过公安调查、律师协助调取
楼栋住户、使用情况、空置房、装修记录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 建议在律师指导下梳理,避免自行上门引发冲突
物品实物或照片、证人联系方式 物品来源、抛掷或坠落方式 建议交由公安保存或妥善固定,证人信息及时记录
鉴定意见或专业评估材料 伤情、物品来源等专门性问题 建议根据办案机关或律师意见决定是否申请及何时申请

整理顺序可以这样安排:先救治伤者,涉及人身安全或治安风险及时拨打120、110;随后保存现场照片、视频,记录坠落时间、楼栋单元、楼层朝向和目击者;再向物业书面调取监控、巡查和维修记录;同时整理就医材料和费用票据;在律师协助下梳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最后评估具体侵权人是否仍可查明、物业是否存在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损失材料是否完整。这个顺序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要求读者先完成全部材料才能咨询。

核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时,可以关注坠落点与楼栋的相对位置、物品可能的抛出或坠落方向、监控覆盖范围、事发时间段的出入记录、房屋实际使用状态等。条文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作为可能加害使用人的排除路径,相关证据形式、证明程度和认定方式由具体程序判断。对住户而言,可以整理事发时不在场、房屋空置、位置方向不可能形成坠落等材料;对受害人而言,需要把楼栋范围和上述事实对应起来,避免把“可能加害”直接等同于整栋楼每户。

物业责任也要落到具体记录上。条文要求建筑物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相关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核对时可以看物业是否设置警示、是否定期巡查外墙和公共部位、是否维修松动设施、监控是否正常运行、事发后是否配合调取记录。具体是否达到“必要”的程度,需要结合建筑状况、风险情况和证据判断。

常见误区可以一并核对:把“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理解为没有任何主张路径,会忽略条文设置的可能加害使用人补偿和物业责任;把补偿主体理解为全楼每户,会忽略“可能加害”的限定和“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排除条件;把物业责任理解为发生坠物即当然承担,会忽略条文对“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要求。以上均需结合调查和证据作条件式判断。

咨询律师时问什么、费用边界怎么分

围绕这类问题咨询律师,建议先准备一条时间线:何时发现坠落、何时就医、何时报警、与物业何时沟通、现场证据保存情况、目前是否已查明具体侵权人。再把材料按“现场与调查”“医疗与损失”“楼栋与使用人”“物业记录”分组,说明每组材料能证明什么、还缺什么。这样比只问“能不能赔”更容易得到有范围的回答。

拟议委托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例如材料梳理、协助向物业调取记录、发函沟通、参与调解、诉讼代理、申请调查取证或鉴定等。哪些事项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需要与律所书面确认。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应分开核对:律师服务费按双方委托合同约定;诉讼费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通知交纳,不属于律所收取;鉴定评估费由鉴定机构按项目收取。本文资料没有天津地区统一律师收费标准、具体律所报价或免费承诺,不能给出具体金额,咨询时可以要求书面列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和费用边界,再作比较。

伤情紧急的,先拨打120;涉及治安或人身安全风险的,及时拨打110。经济困难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申请条件。商业咨询与上述公共、紧急渠道可以并行,不应影响紧急求助。

后续如需核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损失票据与鉴定材料,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作事实和材料梳理;具体承办安排、人员、办公地点与收费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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