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申请同一文件、答复目录却不一致时,律师费用核对可以按“先分项、再对应、后比对”的方式列:把两次申请各自对应的律师工作事项、时间投入与成果文件分列,把行政机关可能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单独列出;两份答复目录的差异另设一栏对照,注明两次答复的文号、日期和目录条目来源。这样列,既能看清每一次申请实际发生了什么工作、产生了哪些成果,也能把律师服务费与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区分开,避免把目录差异直接当成两次独立工作量重复计费。
一、先把费用边界分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据此,行政机关一侧通常不产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费;只有在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才可能涉及信息处理费,而且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项下费用,与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不是同一类项目,核对时应分行列示,不混在一起计算。
同一文件第二次申请时,还可能涉及重复申请的处理。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是否构成“重复申请相同政府信息”,需要结合两次申请指向的文件、答复内容和机关认定核对,目录不同本身不直接等同于两次不同的公开成果。
二、费用核对表建议这样列
| 核对项目 | 第一次申请 | 第二次申请 | 核对要点 |
|---|---|---|---|
| 申请提交与收到时间 | 提交日、签收日或双方确认日 | 同上 | 与邮寄凭证、回执对应 |
| 申请指向的文件 | 文件名称、文号、形成时间 | 同上 | 确认是否同一文件 |
| 答复文号与日期 | 答复书编号、作出日期 | 同上 | 两次答复分别归档 |
| 答复目录条目 | 条目名称、数量、公开属性标注 | 同上 | 逐条对照差异 |
| 对应律师工作 | 起草、提交、签收确认、答复审阅等 | 同上 | 按实际发生事项列明 |
| 工作成果 | 申请书、递交凭证、答复分析记录等 | 同上 | 成果与工作一一对应 |
| 计费方式与金额 | 按书面约定列明 | 同上 | 写明单价、工作量或包干口径 |
| 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 | 如有,列明项目与凭证 | 同上 | 与律师服务费分开 |
目录差异栏可以按“同一文件在两份目录中的名称表述、条目数量、公开属性标注、是否出现遗漏项”四个维度并列记录。差异项注明来源为哪一次答复书,便于后续与委托人或答复机关核对。这样的整理属于建议性的材料归集方法,目的在于让费用清单与工作记录对应,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
三、与律所核对时的注意点
拟委托律师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事务时,建议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明服务范围、计费方式、是否包含目录比对和答复审阅、差旅与邮寄等费用如何承担。第二次申请如被认定为重复申请,其对应的工作内容仍按实际发生列明,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济宁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本次资料未提供,需另行向当地律所或律师协会核实,不宜以本文所述方法替代具体报价。
引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的公开法规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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