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与诊断证明的伤情记载不一致时,核对委托材料的重点是把两份文书放回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时间段内逐项比对,分清哪些差异属于表述口径不同,哪些属于实质冲突,再据以整理委托时提交的材料。这一阶段属于委托律师之前,核对工作由当事人自行完成;委托关系成立后,律师依据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材料并调查收集证据。
一、先分清两份材料各自的记载范围
工伤认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文书,记载职工身份、用人单位、事故伤害部位与认定结论;诊断证明由医疗机构出具,记载诊断名称、部位、程度和诊疗时间。二者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不同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出处: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据此,核对时宜分别记录两份材料各自“写了什么”,不急于判断哪一份“对”。认定书对伤害部位的表述可能按事故经过归纳,诊断证明按医学诊断书写,表述范围不完全重合属于常见情形,是否构成实质矛盾需结合病历等材料进一步核实。
二、按同一维度逐项比对
建议以“主体—时间—伤情—形式”四条线分组,把两份材料放入同一张核对表:
| 核对维度 | 工伤认定书核对点 | 诊断证明核对点 | 差异时的整理提示 |
|---|---|---|---|
| 主体信息 |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用人单位名称 | 患者姓名、身份信息、就诊机构 | 确认是否指向同一职工、同一事故;信息缺项可另行补充身份材料 |
| 时间节点 | 事故发生时间、申请与认定日期 | 初诊、入院、复查、出院日期 | 区分首次诊断与后续诊断,不同日期本身允许不同,按诊疗过程排列 |
| 伤情记载 | 事故伤害部位、认定结论表述 | 诊断名称、部位、程度 | 逐项对照部位与程度,标注“表述不同”与“指向不同”两类情形 |
| 材料形式 | 作出机关、文号、盖章、送达凭证 | 出具医疗机构、医师签章、病历编号 | 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保留原件来源 |
病历、出院记录、影像报告以及已经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以并列放入同一张表,帮助理解差异是否来自伤情发展、补充诊断或记录时点不同。这类整理属于可选的准备方法,目的是让委托沟通有清晰的底稿。
三、委托材料与费用边界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律师属于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委托前可准备: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身份证明,以及工伤认定书、诊断证明、病历、送达凭证等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上述核对表可作为与律师沟通的辅助材料。律师接受委托后,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同法第三十二条)。
费用方面需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就律师服务费,需注意行政诉讼案件与工伤赔偿案件存在禁止风险代理的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出处: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因此,就本案委托,宜在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与费用项目,不与结果挂钩;材料核对、证据梳理等具体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与交纳另按相关规定处理,与律师服务费分别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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