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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工伤行政诉讼律师:劳动关系证明与参保记录主体不同,认定材料先核什么

先核被诉的工伤认定决定(或不予认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再核劳动关系证明与参保记录是否指向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在杭州工伤行政诉讼咨询中,这一顺序更能帮助判断争议焦点:诉讼阶段首先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材料差异本身不当然说明哪一份材料有效,需要回到被诉行为认定的事实逐项比对…

先核被诉的工伤认定决定(或不予认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再核劳动关系证明与参保记录是否指向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在杭州工伤行政诉讼咨询中,这一顺序更能帮助判断争议焦点:诉讼阶段首先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材料差异本身不当然说明哪一份材料有效,需要回到被诉行为认定的事实逐项比对。

一、先核被诉行为的证据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因此,建议先调取并核对:被诉决定认定用人单位是谁、认定了哪段用工期间、依据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是否在行政程序中形成并经过告知或质证。劳动关系证明与参保记录主体不同,首先要看被诉行为究竟采信了哪一份、排除了哪一份,以及排除理由是否写进决定书或卷宗材料。

二、再核两份材料的“同一性”

劳动关系证明与参保记录反映的待证事实不同,建议分别核对,不宜只凭主体名称不同就直接下结论。可以围绕以下维度整理:

核对维度 劳动关系证明 参保记录
主体 合同、工资、考勤等材料上的用人单位名称 参保登记单位名称
期间 用工起止时间、工资发放月份 参保起止月份、缴费月份
事项 是否直接指向争议期间的用工管理 是否仅反映参保登记状态
原件来源 原件、签章、形成时间、保管人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或系统打印来源

核对时建议把“同一期间”和“同一事项”放在同一张表里比对:例如争议发生在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劳动关系证明显示的管理主体、工资支付主体、考勤管理主体是否一致;参保记录在该期间登记的單位是否不同。材料形成时间不同、出具主体不同,本身允许存在差异,关键是差异是否影响被诉行为对用工事实的认定。

三、诉讼中的取证与质证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原告方提交劳动关系证明,目的在于说明被诉行为认定的事实存在问题,而不是替代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如果参保记录、行政程序卷宗中的材料由国家机关保存,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可以依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

在法庭上,证据应当出示并互相质证;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对两份主体不同的材料,建议重点质证其形成时间、来源、原件核对情况以及与工资支付、考勤管理、工作地点等事实能否相互印证。

以上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来源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的公开法规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具体到个案,被诉行为类型、行政程序进展和材料原件情况仍需结合卷宗进一步核实;上述核对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替代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个案判断。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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