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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强拆维权律师咨询:强拆决定书与催告书门牌号不一致,咨询前应核对哪份房屋坐落与送达材料?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况下,遇到强制执行决定书与催告书的门牌号不一致时,咨询前建议把两份文书放在一起核对,不要只挑其中一份作为“正确版本”。可以先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征收补偿决定记载的房屋坐落作为比对基准,再分别核对强制执行决定书上载明的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催告书及其送达凭证上的送达对象、送达地…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况下,遇到强制执行决定书与催告书的门牌号不一致时,咨询前建议把两份文书放在一起核对,不要只挑其中一份作为“正确版本”。可以先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征收补偿决定记载的房屋坐落作为比对基准,再分别核对强制执行决定书上载明的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催告书及其送达凭证上的送达对象、送达地址、送达时间与签收情况。两份文书指向的房屋和相对人能否对应起来,是核对的落点。

一、两份文书各自需要载明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据此,房屋坐落和相对人身份属于决定书本身就应当记载的事项,可以直接与基准材料对照。

同一法律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因此,催告书这一侧重点看的是送达材料:签收人是谁、送达地址写在哪里、采用直接送达还是其他方式、有无见证或邮寄凭证。

涉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催告与送达的对应关系因此也是法院审查申请材料时会关注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征收条例的规则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若房屋位于集体土地,补偿与强制执行的规范依据不同,需另行核对,不宜直接套用。

二、建议的比对顺序与维度

比对维度 决定书一侧 催告书及送达材料一侧 可确认的问题
房屋坐落 门牌号、四至、面积、权证号 送达地址、文书正文指向的房屋 两份文书是否指向同一处房屋
相对人 姓名或名称、地址 签收人身份、与相对人的关系 是否向同一被征收人作出并送达
送达情况 作出与送达日期 送达方式、送达日期、签收或见证记录 催告是否实际到达、与决定作出的先后
文书形式 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机关名称、印章、日期 作出主体是否一致

建议按“基础权属材料—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送达凭证”四组整理原件或复印件,每组标注取得时间和来源。这样做的好处是,门牌号差异究竟属于笔误、表述习惯不同,还是指向了不同房屋,可以在同一张表上直接看出,不必靠回忆拼凑。

三、差异可能影响什么

门牌号不一致本身不当然导致决定无效,需要看它是否使文书指向的房屋或相对人无法特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审查中,法院按第五十五条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材料,其中包括“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依照第五十八条,法院发现“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等情形,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门牌号差异是否落入上述情形,要结合权属材料、现场情况和全部送达记录判断,单凭两份文书不一致还不足以得出结论。

咨询时可以把上述四组材料一并带上,并说明每份文书的取得途径;核对与后续代理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平凉当地是否另有具体操作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实。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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